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标〔2012〕1949号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是本市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调整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须在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还应当在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招标人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六条  市级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发展改革委签发后,送指定媒介发布;区县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签发后送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起算时间从签发次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  招标公告文本一式四份。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盖章;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时盖章。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二)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四)投标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同时发布的其他媒介名称;

(六)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采用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格式。

第九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有报名时间的,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加盖公章的;

(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进行核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展改革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公告信用制度,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不良信用名单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公告指定发布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三)因媒介原因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审定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网站不能及时提供招标公告查阅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发展改革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起实施。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标〔2009〕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招标公告格式

2.资格预审公告格式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