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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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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凉府发〔201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招标投标活动,现将《关于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关于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但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违规代理、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一些突出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州招标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招投标监管职责
    (一)各级发改部门和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比选活动和开标评标现场监督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和招监办。
    (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州发改部门备案代理比选公告。当招标人为县及县以下单位时,由县级有关部门到场监督代理比选活动,由州级有关部门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三)州级许可或出资的项目、州以上批复或出资但未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州发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州级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执法。当招标人为县及县以下单位时,由县级发改部门备案代理比选公告,县级有关部门到场监督代理比选和开标评标活动。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当招标人为县及县以下单位时,州级核准部门可委托县级有关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并实施监督管理执法。
    (四)县及县以下许可并出资的项目由县级发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执法。

    二、规范招投标各方当事人行为
    (五)项目业主有规避招标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严肃查处。对于勘察设计规避招标的,在未整改前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通用技术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比选到场参加比选活动的申请人代表,除必须满足省标准比选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进一步要求资格(质)证书或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载明的人员参加。
    采用非固定价比选随机抽取时,也应当进一步要求申请人代表参加并按上款规定当场查验其身份。查验申请人代表身份应当在有关部门和比选申请人共同监督下现场进行。申请人代表身份不符的拒绝其参加比选。
    (七)通用技术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为资质(格)证书或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载明的人员。
    (八)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全州评标专家信用登记制度,对违法违规的专家进行登记和通报。因评标专家失职导致评标无效的,由州发改部门取消其在1-3年内参加我州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

    三、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措施
    (九)坚持招标文件双备案制度,即发改部门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划分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性备案。对于提高资格条件的应会商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应提请招监委决定。
    (十)招标文件应载明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范围。对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只要能满足评审目标实质性要求,又与履约无关的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
    (十一)通过统一的电子招标平台,积极推进招标文件网上备案、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网上远程评标和电子辅助评标。
    (十二)组织编制《凉山州千万以下通用技术类项目简明施工标准招标文件》,提高小型项目招投标效率。
    (十三)中央投资项目业主应以比选方式确定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十四)以竞争性方式建立我州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项目管理、财政评审、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组建分别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负责。在选择中介机构建立备选库时应当接受州招监委及有关部门监督。
    (十五)加强开标评标场地管理。州政务服务中心应配置居民身份证验证仪和指纹识别仪。

    四、健全异议、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
    (十六)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投诉。若就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程序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投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标人递交异议和投诉材料、接受询问的代表,监督部门可要求是其资质(格)证书载明的人员。
    (十七)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媒体、网络和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的,有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八)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