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13〕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市城管局,各设区市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我厅修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并经2012年11月22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8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申请和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项目,其投标申请和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投标申请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申请和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申请和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并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将投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比对和核验。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信息:投标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项目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合同履约管理(含企业业绩),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备案表;企业获得的优良工程、荣誉,受到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与企业相关的基本信息。
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各投标企业应当配合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及时报送企业相关信息,将企业业绩进行网上公示和公开查询,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条 投标申请分为直接申请和网上申请。
直接投标申请,是指投标申请人向招标人递交书面投标申请材料。
网上投标申请,是指采用电子化网上招标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凭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和市政工程栏目,进入意向招标项目在网上进行投标申请。
第六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送审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的3名或者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
资格后审,是指投标申请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开启投标申请人技术标和商务标前,先开启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标,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送审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一律采用合格制,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文件由资格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
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资格审查活动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七条 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法(详见附件一)和优选评分法(详见附件二)。
资格审查的条件和标准,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审查文件中事先约定。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总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省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市、县招标项目参照执行,市、县政府对资格审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外省进赣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先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赣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活动。实行资格后审的,凭招标公告办理进赣备案。
第九条 资格审查合格名单,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签名后立即生效。当资格审查合格申请人数量超过35家时,可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事先约定随机抽签产生不少于15家投标人或者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15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资规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单项专业工程3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不设置业绩条件。工程有特殊技术要求、专有技术要求等情况除外。市、县政府对投标人提交业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条件中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的资格(质)等级有要求的,应当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规模相适应。
项目经理应当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园林绿化项目由园林绿化项目经理担任,下同)。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单位一致。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当办理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推荐的项目经理通过资格审查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对项目投标与施工活动的全过程负责。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有在建工程的,一般不得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理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申请:
(一)发包方与项目经理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经理,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
(三)因合同履约不到位,项目经理被发包方清退的;
(四)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
(五)原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量完成80%以上(指土建工程主体和墙体完工,专业工程完成80%的工作量;下同),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或者注册建造师已持关键岗位人员证书上岗,其间又参加投标并中标的,应当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主动告知招标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退出已上岗的关键岗位。不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隐瞒不报的,招标人可认定其无法履行项目经理或者注册建造师职责,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告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关键岗位人员(造价员除外)有在建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再以关键岗位人员身份参加投标。关键岗位人员办理变更的,应当持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手续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网上合同信息的变更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内容和条件
1、招标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内容;
2、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未处于停业、破产状态,投标资格未被取消,财产未被接管、查封、冻结;
(4)近3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申请人其他资格审查的条件和限制投标的条件;
(二)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申请人的要求:包括资质、人员、财务、业绩材料、荣誉、诚信及其他合法合理的要求。参与资格审查或者评分时,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资格送审文件的递交地址、时间安排及份数;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确定投标人数量的方法;资格送审文件的格式等。
(四)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的方法。
(五)要求投标申请人递交的其他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递交的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财务状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及业绩、荣誉;
(五)拟派投标项目的组织结构[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原简称的五大员;下同)情况]及证书原件和盖章的复印件;
(六)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应当递交在建工程合同工程量已完工80%以上,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该项目经理参加投标的书面材料或者已竣工验收后的相关材料,并办理工程建设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的解锁;
(七)拟用于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目录;
(八)联合体投标协议;
(九)外省进赣企业应当提供进赣备案材料;
(十)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证书等证件正本和各副本原件法律效力相同。资格审查时应当出示证书副本。用于资格审查的各类证书、证件均应当为原件。招标人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核验原件后,将投标申请人盖章的复印件存档备查,电子化网上招标应当将原件扫描上网存档备查。
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供业绩或者荣誉的,应当凭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竣工备案表以及表彰文件(或者证书)等材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查(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材料中标合同金额达到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80%即视为符合)。2009年1月1日以后中标的项目,其业绩材料应当录入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合同管理栏目中的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查询。投标企业提供的外省项目的荣誉奖、优良工程奖和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外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上公示并可查询的。
资格后审的,资格标文件与其他标书不得相互错装。相互错装的,投标资格无效。
项目经理提供的业绩、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姓名不一致的,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的姓名为准。
第十八条 招标人资格审查时,可以按下列条件择优确定投标人:
(一)资格审查对投标申请人可选择的合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具备承担类似工程的能力(类似工程定义详见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能力指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项目经理等条件;下同);
2、投标申请人5年内承担过类似工程;
3、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优、省优、部优优良工程奖或者获得市级、省级、部级“安全文明工地”奖等;
4、投标申请人3年内无行政处罚或者6个月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资格审查对项目经理可选择的合格条件:
1、投标项目经理具备承担类似工程的资格;
2、投标项目经理5年内承担过类似工程;
3、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优、省优、部优优良工程或者获得市级、省级、部级 “安全文明工地”奖等;
4、投标项目经理3年内无行政处罚或者6个月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合理编制资格审查文件的条件和标准。
资格审查合格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放宽资格审查的条件和标准,并重新接受投标申请。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文件在发放(发售)前,应当向对该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未办理备案发放的资格审查文件无效。
资格审查工作一般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有条件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专门的网上资格审查室。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文件发放(发售)后至投标申请人递交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及相关材料的截止时间,应当视工程项目和投标申请人情况合理确定,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投标申请人在网上或者书面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在网上招标系统上公开解答或者书面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禁止以细微偏差缺陷拒绝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当按照事前公布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并确定投标人。招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擅自改变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文件内容表述不清楚和不明确的,资格审查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投标申请人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过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不少于三项类似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一) 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
(二)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三) 施工许可证;
(四) 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竣工备案表;
(五) 施工图。
招投标的类似工程是指:
1、民用建筑工程的类似工程主要是指同类工程的结构(框剪结构优于框架结构、框架结构优于半框架、半框架优于砖混)、建筑高度或者层数(指沿口高度;不含屋顶金属构件高度)两项指标类似;
2、工业建筑工程的类似工程主要是指同类工程的跨度和结构两项指标类似;
3、构筑物工程的类似工程主要是指同类工程的高度或者容积和中标金额或者单项合同金额两项指标类似;
4、水电、暖通、智能布线和消防等安装工程的类似工程主要是指同类工程的高度或者层数和中标金额或者单项合同金额(含总承包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造价)两项指标类似;
5、市政或者园林绿化工程的类似工程主要是指同类工程的用途或者结构和中标金额或者单项合同金额两项指标类似;
6、装饰装修工程的类似工程主要是指同类工程内装的建筑面积或者层数和中标金额或者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外装的高度和中标金额或者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含内外装饰总包工程中的装饰工程造价)两项指标类似。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设置条件拒绝投标申请人投标的,应当详述其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表述要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表述不明确的,执行有争议的,按有利于投标申请人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在以往工程投标或者施工中,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其不诚信行为在招标投标网上公示。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事先约定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一)投标申请人失信
投标申请人在一年内五次及以上参加投标申请并提交投标保证金和资格送审文件后,自动退出投标的。
(二)合同履约不合格
1、投标申请人在以往工程投标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自动要求退出中标的;
2、投标申请人在以往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自动要求解除合同的;
3、投标申请人在以往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停止履约或者不按合同要求履约的。
第二十六条 资格审查时要求投标申请人对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予以澄清。
资格预审合格的,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发出资格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实行资格后审的,资格后审合格名单经评标委员会签名后,在开标现场当场公布。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随意变更组织结构。因故确需进行变更的,其变更应当满足及不低于原通过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变更材料经招标人同意并签章后,在开标前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者多项或者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事先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后,招标人可以对中标人在资格审查时出示的荣誉和业绩等内容进行考察。
投标人在资格送审文件中提交的证书、证件、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属骗取中标,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事先设置下列拒绝投标申请人投标的条件:
(一)近三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涉嫌违法,并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
(三)近6个月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不良行为限制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
(四)投标申请人在以往承担的工程施工中,因投标申请人原因合同履约失信于招标人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申请活动中,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或者提供的证件、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外省进赣建筑业企业同时停止其三个月至三年内进赣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资格审查时,发现参加投标申请的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6个月: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投诉的;
(二)恶意投诉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存在其他投标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关键岗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3个月:
(一)注册建造师已有在建工程,继续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投标申请或中标的;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三)注册建造师已有在建工程,又持关键岗位人员证书上岗的;
(四)注册建造师在资格预审合格或者资格后审已下载资格审查文件,并递交投标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的;
(五)关键岗位人员(不含造价员)已有在建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又继续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投标申请或再中标的;
(六)其他招投标违规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应有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给投标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投标人可要求招标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专业工程施工分包招标资格审查,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货物、监理等招标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招标人在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时,可针对不同的标的对象进行相对应的调整或者补充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 起施行,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赣建字[2004]10号)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办法》(赣建字[200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