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及标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浦政发〔20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9日

 

 

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及标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挂靠投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开放市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适当支持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对《浦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管理办法》(浦政发〔2010〕2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范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进浦备案(或诚信手册)、会员资格、业绩等不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投标的资格条件。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向符合公告条件的县内外企业放开,但县外三级资质企业参与房建、市政工程投标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指近三年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

(三)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若突破规定条件设置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四)积极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一般不得另行设置其它资质条件要求。若总承包企业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条件的,有专业资质要求的工程内容允许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在中标后进行分包。招标人若要求在公告中设置其它专业资质的,应允许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二、规范评标办法及评标分值的设置

(一)对技术简单、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工程项目及土石方、围墙、土地整理(垦造)等项目,不设资信标和技术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工程项目,不设资信标,技术标采用暗标及符合性通过评审。

(三)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资信标,但分值不超过3分,技术标采用暗标及符合性通过评审。

1.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含)以上的;

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以专家认证为准);

3.标志性建筑项目(以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四)工程项目建安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监理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发包。

工程项目建安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监理项目,不设资信标和技术标;3000万元(含)以上的,可设不超过5分的资信分;5000万元以上的,可另设不超过5分的技术分,技术标暗标符合性通过评审。监理商务标评标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后公布。

(五)推行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评标基准价产生办法随机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设置二种或以上评标基准价产生办法,开标现场随机确定,并相应调整开标顺序。

工程施工商务得分按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3分,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1.5分计算。

(六)县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不同工程专业制定合理招标控制价区间与公允、合理投标区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快推行电子化招标

加快建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取消报名程序,实行“网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或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记名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网上统一组织答疑、建立投标保证金虚拟账户”等办法。通过电子化招标,尽可能减少招标人、招标代理及相关部门的人为因素。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在日常招标文件审核、工程预算审核、工程变更签认等工作中发现的因招标代理原因造成招标文件严重错误、工程量严重错漏项等情况应进行及时反馈、汇总,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的;

(二)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或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或投标代理的;

(四)为二家或以上投标人提供非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或投标代理的;

(五)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未按施工图及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量有明显扩大或缩小情形的;

(七)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招标代理项目的公平竞争或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及专家抽取和业务培训

县评标专家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一般不参加县域内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库的选择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应根据不同的工程情况随机产生,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同时,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

 

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招标前应建立由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明确责任领导,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严格的分级监督、考勤管理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由建设单位实行考勤机考勤,并于次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勤记录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办。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人员到岗到位及合同履约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公共资源办应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标后履约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等进行监督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等不诚信履约行为的,县公共资源办应及时督查通报,并责令整改。

县监察局应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办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每年不定期组织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办对施工、监理等企业开展1-2次全县大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七、建立动态管理的施工企业名录

县公共资源办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动态管理的施工企业名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工程项目及土石方、围墙、土地整理(垦造)等项目可由施工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参与投标。

农村集体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投资项目,招标人可要求由施工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参与投标,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八、适当放宽小额工程投标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由施工企业名录中企业投标的项目,中标企业所派的建造师在我县县域内不作在建工程记录。

 

九、施行时间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浦政发〔2010〕25号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