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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管局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合肥市招管局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管理办法

 

合招综【2013】0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项目评审,维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局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和邀请的评标专家,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三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

第四条  评审劳务费的计算以开标时间为起点;补抽的专家劳务费的计算,以实际到达时间为起点。

第五条  抽取的合肥本地专家评审劳务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论证、复议、询价、单一来源及品牌评审项目,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200元发放。

(三)以上两项的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按每人增加100元。

(四)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

第六条  邀请的省内、外专家评审劳务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邀请的省内其他城市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8小时以内每人8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

(二)邀请的省外专家,评审劳务费按8小时以内每人12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

(三)省内、外专家的车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或单程费用的两倍结算发放。

(四)省内、外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200元发放。

第七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评审劳务费,评审时间在4个小时以内的,另增加100元发放;评审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另增加200元发放。

第八条  专家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审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在内网填写并生成打印《项目评审专家费用表》。

(二)专家在费用表上签字确认后交中心综合部,由中心综合部汇总后交中心财务部。

(三)中心财务部在2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交由合作银行代发。

第九条  未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参照以上各项标准,评审劳务费由中心综合部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条  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需要调整评审劳务费用标准和发放程序的,须报经市招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抽取和异地专家的邀请工作;办公室负责异地专家的食宿安排、票务和接送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市招管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他有关评标专家费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评审专家和监督员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合招法[2009]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