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标〔2013〕55号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3〕2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18日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日常考核和管理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职业道德素养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评标专家接听通知参加评标的语音电话时,应认真听清语音通知内容,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随意缺席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在通知参加评标的时间1个小时后到达评标现场的,取消当次评标资格。
第十条 评标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通知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前,主动向对应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端说明情况。对应网络抽取端应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
评标专家因外出工作、学习或身体情况导致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相应列入备选,销假后1个工作日内列入正选状态。评标专家在请假时间内不再被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严禁评标专家以请假为由,故意规避参加评标的义务。
第十一条 新申请入库的专家,或已入库专家需对职称、工作单位、电话号码、评标专业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登录“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填写入库或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申请内容送对应市级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反馈审查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将相关信息自动导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不得频繁提出信息变更申请,两次信息变更申请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主城专家因工作、生活常驻地变更到远郊区县,愿意继续成为当地评标专家的,应报当地发展改革委审查;远郊区县专家因同等原因申请转入主城的,应按照主城评标专家申报程序报对应市级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可以用入库申请时登记的手机拨打查询电话,根据语音提示查询本人基本信息、参加评标情况、考核情况等相关信息。具体查询号码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六)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应当在专家应急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且经确认无法在通知到达时间1小时内赶到评标现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急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在确认参加评标后1小时内赶到评标现场。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主观分评审中,评标专家对某一投标人评分为零分或满分,或评分反映出的评价结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多数成员的评分反映出的评价结论不一致,经现场监督人员指出,对评分情况拒绝进行复核或解释,或作出的解释经评标委员会其他多数成员认定不合理的,视为影响评标公正性,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以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不得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就某一投标人的主观分评审情况进行商定;
(四)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评分;
(五)评标工作未结束前,不得擅离职守;
(六)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七)严格遵守评标区和评标现场的各项规定;
(八)对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监管要求,予以理解配合。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所填报评标专业应为自己长期从事的专业,并熟练掌握、精通该专业要求的专业知识。
评标过程中,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无法胜任所评专业的,应立即更换,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将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相关情况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删除该评标专家的对应专业。
区县监督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由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将相关情况报对应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相关情况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片区数据库中删除该评标专家的对应专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权获取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按《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适时调整标准。
第十九条 市级监管项目,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相关考核情况及时录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的,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区县监管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填写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相关考核情况送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情况的录入。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由系统于考核信息录入当日内短信告知对应评标专家。
第三章 年度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指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一月份,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考核意见,按百分制对评标专家上一年度的评标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打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情况出具年度考核意见。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包括日常考核情况、年度出勤率、继续教育情况三部分组成(附件二)。日常考核情况在年度考核中占80%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通过入库资格审查后,应参加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上岗培训。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的招投标政策法规教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教育。未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专业知识教育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对应行业的评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对按要求参加上岗培训的评标专家,统一颁发《重庆市综合评标库评标专家证》。评标专家应持证上岗。
评标专家证遗失的,应在遗失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补办。补办期间,评标专家凭身份证和补办证明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在上一年的12月征求行业和区县相关行政部门意见,于每年的一月份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印发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有关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培训计划外临时增设专项培训的,应及时报告市监管办。未纳入培训计划,且事前未正式报市监管办的新增专项培训,不作为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应自培训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提供相关情况,更新库内对应专家信息。
评标专家应按培训计划安排,积极参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一个年度内,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同意参加评标后,请假缺席评标的次数达到3次的;
(二)参加评标但迟到45分钟以上达到3次的;
(三)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次数占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次数超过50%的;
(四)年度出勤率低于40%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一个年度内,1次都未被抽到的;
(二)连续抽到但不参加评标的次数未达到5次,且在一年中没有参加过评标的;
(三)一个年度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专家名单,自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知专家到达时间不合理,导致专家无法按时参与评标;
(二)无故取消已确认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资格,另行抽取评标专家的;
(三)对专家反映的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受理的;
(四)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徇私舞弊的;
(五)未按时、不如实将评标专家日常考核等相关情况进行录入、报送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对日常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考核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的,向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备选库,备选期三个月。进入备选的专家在备选期内不再被抽取。备选期结束,系统程序将自动对其解禁。
(一)连续五次被抽到都不参加评标的;
(二)日常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达到3次的;
(三)同意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事前请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导致专家抽取时未被回避的;
(六)拒不配合现场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监管要求,态度恶劣的;
(七)因评标过程中工作失误导致投诉且被查证属实的。
属于前款第(一)、(二)种情形的,系统自动统计、备选;属于第(三)、(四)、(五)、(六)、(七)种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日常考核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系统自动备选;属于第(六)种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后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系统自动备选。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中止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二)一个年度内,两次因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五种情形被纳入备选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评审,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六)对评标劳务报酬漫天要价的;
(七)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 70 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八)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九)因工作派遣、学习深造等原因,长期不能参加评标且时间超过一年的;
(十)自获得评标专家证之日起3年内,评标工作出勤率未达到50%,或请假累计时间超过18个月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四)、(六)、(八)、(十)种情形中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并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平台公示。
(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年度考核时对评标专业能力、敬业精神、规范招投标政策秩序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评标专家进行奖励,颁发“优秀评标专家”称号,并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派出的代表应具有与评标专家同等的专业水平。
招标人代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或派出的代表不具有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认定,该招标人不得再派代表参加项目评标,并将相关情况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包括项目资格审查、评标和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评审。
本办法所称一个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之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