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县府发〔201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3日第十六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规范、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增收节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政府采购、除进入市联交所外的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租赁)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交易统一市场。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公管委”)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公管办”) 为县公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县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交易活动后期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受委托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县交易中心”)为全县统一的交易平台,履行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职责,对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简称“县公监委”)为监督机构,负责对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行业主管部门、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国资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交易活动的交易文件编制、信息发布、受理登记、交易文件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一)达到《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
(四)除进入市联交所交易外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和定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等的出让。
(五)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审批或备案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提供招投标场地,受理招投标事项,发布招投标信息,公告招投标结果,出具入场交易证明,提供招投标查询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
第八条 国在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负责审定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按照规定确定出让底价及增价幅度,根据竞价结果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县交易中心承担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 为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发布出让信息,受理竞买人登记,提供竞价场地,组织竞价活动,公告竞价结果,对竞价活动进行场内监控,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国土房管局、县公管办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
县国资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审议)、批准,确认交易方式,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组织编制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发布转让信息,受理意向受让方登记,提供拍卖师(主持人)随机抽取服务,提供竞价场地,组织拍卖(竞价),负责受让方资格审查,对竞价活动进行场内监控,公告竞价结果,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将交易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公管办、县国资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政府采购
县财政局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起草《开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分项下达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考核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提供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受理供应商登记,提供竞价场地,组织项目实施,公告成交结果,出具交易鉴证证明,组织货物验收,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公管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财政部门评审、县公管办审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各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之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入统一交易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县公管办。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在县公管办设立常驻监管人员,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非常驻监管人员,代表所在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于违反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公管办应与各职能部门一道,加大对县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共同督促交易项目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八条 县交易中心应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完善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程序,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县交易中心电子屏、公告栏上发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县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按相关程序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开县府发〔2009〕51号文印发的《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