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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3]10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以下统称公告)及中标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投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公告及公示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材料、设备,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范围内公告及公示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并对其他区市的公告及公示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其他区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告及公示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邀请招标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招标公示期满,且未出现异议或投诉的,准予办理邀请招标手续。
  第五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六条  公告发布应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工程代建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或项目建议书批准;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进行设备、材料招标,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拟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前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下列相应材料:
  (一)附身份证明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见附件1)和招标备案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2);
  (三)项目已经获得立项、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批复文件;
  (四)投资概算批复文件或相应资金到位证明(资金到位证明出具日期距招标申报日期不得超过30日);
  (五)招标人的营业执照和其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最新章程或股权结构证明文件(企业最新章程或股权结构证明文件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日期距招标申报日期不得超过30日);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相应技术资料;
  (七)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拟定公告文本;
  (八)招标工程现场勘查记录表;
  (九)招标工程是否产生建筑垃圾及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的情况说明;
  (十)属二次装修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园林绿化工程应提供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绿化审批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保证所提供的工程招标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备案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每页必须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情况及能够证明具备招标资格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公告应按工程自身情况从本办法规定的模版中选取(见附件3、4、5)。
  公告中的项目名称、地址、规模、结构形式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载为准;如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以立项文件所载为准。
  公告中的工程类别或等级,按最新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确定。
  第十条  对投标人的专业和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要求及对投标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的专业和资格(职称)等级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质、资格(职称)等级及企业注册资本金等要求。
  对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或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属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不得再行分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其他工程招标每标段工程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
  (四)对划分标段的工程,投标人原则上可以兼投但不得兼中。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公告中确定同类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同类工程(项目)应与公告一致。
  进行代建、施工、监理招标的,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等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按照工程类别、等级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实际类别、等级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上下浮动3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进行材料、设备招标的,同类项目应按照技术标准、估算价、数量或同类材料进行界定。按技术标准界定时,同类项目应为招标项目实际技术标准及以上项目。按估算价或数量界定的,同类项目应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数量上下浮动5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项目。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具有同类工程业绩,原则上应按5年内具有1个同类工程业绩界定,且不得要求投标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同类工程业绩。
  第十四条  公告中应明确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六条  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满后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公告报名期满后潜在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由招标人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一)建设工程招标方案未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的;
  (二)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公告文本不一致的,或与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三)在2家及以上指定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四)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五)招标人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公告文本未签章的;
  (六)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
  (七)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布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或暂停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或暂停招标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其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除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定的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最新章程或股权结构证明文件(企业最新章程或股权结构证明文件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日期距招标申报日期不得超过30日);
  (四)投标人属外地企业的,还应提供《入青信用证》、注册建造师入青备案证明,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第三章  公示发布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场所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场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公示应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模版(见附件6)。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资格预审情况、开标情况、中标候选人名单及中标单位、最终报价、项目负责人、项目工期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期间,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2月8日。《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