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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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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经信投资〔20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招标投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12〕208号文件的工作要求,我委修订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3〕3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3年2月4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企业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纳入招投标交易监督管理范围: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2.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贷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5.市政府或工信部确定的由市经济信息委监督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3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是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以下项目的监管:

1.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2.工信部或市政府确定由市经济信息委监督管理的项目。

(二)区(县)监督部门负责以下项目的监督管理:

1.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且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或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100万元以下的招标活动,市经济信息委可以明确由区(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2.市经济信息委明确由区(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项目。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在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有涉及与其他相关部门交叉的范围,招标人将招标文件送市经济信息委备案的同时送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六条 属于监管范围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市经济信息委按照监管职责,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采购全过程实施招投标监管。

1.督促项目进入政府确定的招投标平台进行交易,其中市经济信息委监督项目进入市级交易中心,区(县)监督部门监督项目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3.建立和完善行业市场、诚信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经济信息委进行招标备案:

1.招标项目备案表;

2.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式);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采用资格预审的,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备案资料齐备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出具同意备案手续。资料不齐或有关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并及时告知招标备案申请单位。备案后的招标文件有变化的,应经市经济信息委同意。

 

第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经市发展改革委签发后在其所指定媒介和市级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招标备案手续及招标文件,到市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市级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合理安排交易日程,做好投标人投标保金收取和退还工作,在开标时向监督人员提供保证金交纳情况,按规定如实对交易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5人(含)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的三分之一。其他评标专家在评标当天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终端设在市级交易中心。

1.评标专家原则上于评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应经市经济信息委同意。

2.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在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经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将经市经济信息委同意的书面意见送市监管办备案。

3.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通知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应在政府确定的交易平台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市经济信息委应派员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市经济信息委监督人员未到场的不得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3日内,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和市级交易中心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级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级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级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市级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交易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中标项目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纪委、市监察局等部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举报事件进行处理,确保件件有答复。

 

第十八条 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规定,市经济信息委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重点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不按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加大对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本细则施行前市经济信息委发布的渝经信投资〔2011〕180号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