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招管局[2013]3号
各室、科、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招投标市场良好秩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2013年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丰县招管局
2013年3月4日
2013年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招标工作效率,加强小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管理办法(暂行)》(政办〔2009〕5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项目,是指我县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等工程施工项目,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小型项目原则上面向小型项目定点企业库内会员企业采取简易方式进行操作,小型项目定点企业库由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行分类、编号、动态管理。
第二章 项目受理及入库企业
第四条 中心对照小型项目受理条件,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小型项目简易操作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所缺资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小型项目受理后,中心根据项目特征,排定项目时间计划,并按照项目办理程序运行。
第五条 入库企业由督查科协同中心负责按工程类别,对符合资质条件、业绩、信用度等规定且要求申请加入的企业,审查把关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进入小型项目定点招标库。中心可根据企业入库的先后顺序建立相应资质的企业库,供小型项目操作时使用。
第三章 发包价格确认
第六条 中心造价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并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所编制或审核的清单和预算准确率负责,误差不得超过±3%等规定标准。
第七条 中心造价部门负责牵头召集业务、综合、技术等相关部门,根据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格,依据市场行情比照同期同类型招标项目会商拟发包建议价格。
第八条 拟定好的发包价格由造价部门负责提交招标人审核,招标人无异议的,应盖章确认后,报中心领导审批后作为实际发包价格,特殊项目应上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如招标人对中心提交的拟发包价格有异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转为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发布公告
第九条 中心受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发包公告(见附件1),业务部门负责编制中标单位须知(见附件2),经审批后统一在县政府网、县招投标网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 中心根据建立的小型项目定点库企业名单,按先后顺序循环每个项目确定10家企业作为备选单位(招标人如在小型项目定点企业库中自行推荐1家备选单位,则只需确定9家企业作为备选单位,并在委托时提供书面推荐材料),如同时有两个项目招标可依顺序再增加1家企业作备选,以此类推。在对项目进行招标公告时,应一并公布备选企业名单。后位企业按顺序依次递进补作为下一项目的备选企业,被确定为中标的企业,其排序将自动循环到末位。
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特殊专业项目备选企业不足10家的,经报局批准后,可征集一次性小型项目会员企业参与,随项目公告一同发布。
第十一条 发包公告发布后,备选企业主动提出放弃参加抽取资格的,须出具经盖章的书面材料并于公告的抽取时点截止前一天以传真等方式递交。备选企业首次主动放弃抽取资格的,将不参与该项目的抽取,但排序不变;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放弃行为的,剔除出小型项目定点企业库。中心应通知备选企业自愿参与现场观摩监督。
第十二条 公告约定发包时间前一天,业务部门应通知招标人按时到现场抽取中标企业,并填报监督员抽取报告单,由督查科邀请监督人员到场全程监督。
第五章 现场抽取
第十三条 参与小型项目简易操作抽取现场的应为受理部门、业务部门以及监督部门、招标人等人员组成,鼓励公告的备选企业指派人员到抽取现场监督,但所指派人员必须为企业交易员、项目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或者有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合同关系人员。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及中标候选企业的抽取步骤:
1、项目抽取现场由中心受理部门派员主持,并负责拟定主持词等相关内容。
2、在规定的小型项目简易操作时间,由监督人员按照备选企业数放入等量的号码球,根据发包公告明确的备选企业顺序依次随机抽取确定其相应的号码。
3、招标人针对上述所确定的备选企业代号码,现场依次摇出两个号码,第一个摇出的号码所代表的企业为中标企业,第二个摇出的号码所代表的企业为中标候选企业。
4、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做好相关记录,抽取结果由招标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业经确定的中标企业放弃中标资格的,确定候选企业中标。确定的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记录不良行为,给予2个月暂停抽取资格处罚;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两次的,记录不良行为,给予剔除出小型项目定点企业库等处罚。
第十六条 小型项目简易操作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中标企业确定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确定后,业务部门负责通知中标企业前来签订中标单位须知,告知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的时限,并拟定项目中标公示(见附件3)。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在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见附件4)时,明确告知企业3日内须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等事项。
第十九条 督查科在中标单位确定后,根据业主单位要求配合做好中标企业约谈。
第七章 中标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对响应招标积极,项目负责人在岗且责任心强,经业主单位反映所承揽的项目施工质量、工期有保证,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誉度良好的,除年终予以资信考评加分外,该企业可直接过渡进入中心诚信库。
第二十一条 小型项目中标企业出现履行合同不力、工期严重滞后、项目负责人脱岗等不良行为,将配合业主单位对中标企业进行警示教育,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借故拖延,将暂停小型项目抽取资格3个月,没收保证金,并根据企业资信考评办法和标后管理等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处理。
小型项目中标企业出现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剔除出中心的会员企业库,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上报省市招投标监管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步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为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参照上述办法执行。超出限额标准的特殊项目,报经县领导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标完成后,项目经办人须将委托函、发包公告、抽取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实施细则(修订稿)》(长招标[2011]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