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招投标中心小额零星工程招标简易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效率,加强小型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肥西县小型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简易操作管理办法(暂行)》(政办〔2011〕1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额零星工程,是指我县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房建、市政、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小额零星工程原则上面向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库内的定点单位采取摇号方式进行操作,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库由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项目受理
第四条 局业务部门对照小额零星工程受理条件,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小额零星工程简易操作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所缺资料。小额零星工程受理后,中心根据项目特征,排定项目时间计划,并按照项目办理程序运行。
第三章 编制清单及预算价
第五条 小额零星工程项目清单及预算价由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为便于监管,造价咨询单位原则上应从局造价会员库中随机选择确定,局造价科对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及预算价进行审核把关,包括清单子目完整性和价格合理性、规费合法性等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需按照要求重新进行调整。如招标人因时间紧急等原因要求不审核,造价清单及预算价的准确性及相关责任由招标人自行承担,中心摇号时在相关资料中进行备注说明,并由业主代表签字确认。
第六条 对于预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零星项目,可直接以预算价为发包价,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项目在预算价基础上下浮10%作为发包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在预算价基础上下浮15%作为发包价,特殊情况可由中心依据项目实际决定,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如招标人对中心提交的拟发包价格有异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转为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发布公告
第七条 中心业务部门负责编制小额零星工程摇号公告,于摇号前两个工作日,在肥西招标投标网上公布拟摇号项目概况、摇号时间和地点等,告知所有符合条件的入库定点单位。
第八条 中心根据建立的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名单确定序号,原则上应每次都将符合条件的单位作为备选参与摇号,特殊项目需定点单位授权代表现场确认后方可参与的,应在公告上给予注明。
第九条 摇号公告发布后,定点单位主动提出放弃参加摇号资格的,须出具经盖章的书面材料并于公告的摇号时点截止前一天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递交。定点单位首次主动放弃摇号资格的,将不参与该项目的摇号,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无故放弃行为的,清除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库,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公告约定摇号时间前一天,中心业务部门应通知招标人按时到现场,并邀请纪委、检察院监督人员到场全程监督。
第五章 现场摇号
第十一条 小额零星工程摇号时中心业务人员、招标人代表、监督部门代表等人员共同参与,定点单位授权代表可在规定的时间现场参与监督,否则视同放弃监督权,但不得以未到现场为理由不认可摇号结果或要求放弃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招标人有特殊要求,只有部分定点单位具备条件的,需定点单位确认后才能摇号的项目,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中心邀请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到现场,由定点单位授权代表在相关承诺上签字确认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摇号。未到场或未承诺的定点单位不参与摇号,但不影响其参与其他项目的摇号。
第十三条 摇号程序:
1、中心业务人员介绍招标人、监督人以及参与摇号定点单位,宣读摇号现场秩序;
2、招标人就项目预算、工期、人员等概况和要求进行说明;
3、招标人及监督人员对参与摇号的定点单位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中心业务人员做好签字登记工作;
4、在规定的小额零星工程摇号时间,由监督人员按照定点单位数放入等量的号码球,由招标人或者定点单位授权代表启动摇号机;
5、业务人员对摇号结果做好记录,由招标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小额零星工程摇号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中标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中心业务部门负责拟定摇号结果公示,在肥西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布,在中标单位提交拟派项目经理及实施方案、缴纳费用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中心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应在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明确告知其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招管局办理合同备案等相关事项。
第七章 中标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法规督查科在中标单位确定后,根据招标人要求配合做好中标企业约谈和标后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确有特殊原因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招管局审批。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入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给予6个月暂停摇号和限制6个月进入肥西县招投标中心投标资格处罚;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两次的,记入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和限制1年以上进入肥西县招投标中心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定点单位协议期内如出现入库定点单位在30日历天内中标三次及以上的,法规督查科应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项目中标人,并要求其予以书面承诺良好履约。协议期内如出现入库定点单位在30日历天内中标三次及以上的,因项目多、人员紧张等客观原因不能良好履约的,入库定点单位可在下一摇号项目摇号前一个工作日内来函申请放弃后续摇号机会,放弃时间自放弃之日起不得少于30日历天,且放弃其所有肥西县2013—2014年度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库的摇号机会。本放弃不视为项目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如果入库定点单位未书面来函放弃后续摇号机会,视为无论抽到多少项目,都有能力履行,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约、不完全履约或者迟延履约,否则,视为项目中标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强化定点库动态管理。中心在向招标人移交中标资料时,同步送达《定点单位履约情况反馈表》,法规督查科应及时收集入库定点单位履约信息,定点单位有不按约定履约等不诚信行为被查实的,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将其清除出库。
定点单位协议期内如出现资质被吊销、入肥备案证到期且无法继续办理新证、所承担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导致其无法保证后续项目服务能力和质量的,中心可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定点单位库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