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发〔201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5日
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采矿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公管委)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公管办)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的统一协调。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三定方案”,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报县公管办备案。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县交易中心)为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承担场内交易日常管理、统计、服务工作,为交易活动出具鉴证文书,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交易流程制度、处理投诉举报、开展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章 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项目的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
(一)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二)不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竞争性比选发包的各类国有资金投资和国际组织贷款、援助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BOT投资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四)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五)国有资产的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公交车、出租车特许经营权的出让;
(六)司法机关涉案财物、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抢险救灾等不宜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县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县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负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建设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审查;
县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地,发布招标信息,公示中标结果,出具鉴证证明;
县公管办全程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县国土房管局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审定出让(转让)公告和文件,按照规定确定交易底价及增价幅度,根据竞价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转让)合同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服务职责。具体包括:按照审定的出让(转让)公告和文件对外发布出让(转让)信息,受理竞买人报名申请,提供竞价场地,实施招拍挂竞价活动,公告竞价结果,出具交易鉴证文书等工作。
第十条 国有产权交易
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用、使用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批,负责行政机关上交罚没物资处置事项的审批并按产权交易办法组织进场交易,负责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资产评估备案、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奉节支所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职责。具体包括: 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理意向,审查受让方资格,组织交易,公布交易结果,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鉴证文书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提供国有产权交易场所。
第十一条 其它需要在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县公管办协调规范交易活动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各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的工作时限之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时进入统一交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实行步骤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管理方式,形成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法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土地出让(转让)方案、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抄送县公管办。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交易活动的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县公管办协助县经信委、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载入《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平台,并按《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要求上报。
第十七条 县交易中心应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竞买人、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转让或出让方、采购人)提出质疑,或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县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文书,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审批、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手续;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涉案财物、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以及市主管的项目或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起执行的《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奉节府发〔2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