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发〔201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5日
奉节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县级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对政府投资的BT项目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建设管理代理业主进行招标;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能源项目及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经信委、县水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主管行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预算评审,依法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监察局在县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公管办”)负责统一协调对政府投资、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的项目以及同一项目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执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情况报县公管办备案。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作为全县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按月将招标投标活动情况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应当将项目招标方案一并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对项目招标方式变更和是否进行招标的审批,由项目业主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同意;属于重点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自行招标;不具备条件或属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条 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到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招标方案核准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机构证明材料;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版(限光盘)。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县发展改革委。
同一项目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同时送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后,提出备案意见。
县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间除外。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备案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持备案意见、招标公告等资料到县交易中心登记,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明确交易日程。
第十二条 登记完成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经县发展改革委签发的招标公告送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视为未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设计、勘察等资质。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县发展改革委审查核准。
第十四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或《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简明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有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修改和删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和标底,应当由县财政局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有色金属制品、水泥、预拌砼、砂石材料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县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员参加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相关部门及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开标程序;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四)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五)按约定顺序开标唱标;
(六)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招标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七)投标资料送入评标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时间前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提交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经备案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在县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于开标前24小时内到县交易中心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确定的评标专业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无足够数量专家用于抽取的,应当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相近专业继续抽取。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法抽取满足项目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意,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书面申请应当明确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及人数,以及需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理由、来源和保密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于评标前10分钟核实身份无误后进入评标室。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代表和评标专家推荐评标组长,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特别是熟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后进行评标;
(五)评标过程需询标的,经评标组长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县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六)评标过程需投标人阐述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由县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七)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不得因评标时间影响评标质量。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所有进入评标室人员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评标委员会需要评标服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经监督人员同意可进入评标室从事服务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退出。
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法评标。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或者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内的建设工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或者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上的的建设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当日,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县交易中心和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三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县交易中心统一接标、评标、开标和公示。县交易中心如实记录交易过程,并向招标人出具交易记录书。
因渝东片区无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等特殊情况确需在主城区开标的,应经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建造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县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服务承诺条件。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中标候选人等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规定处理投诉。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或处理投诉中发现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查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由县监察局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1日起执行的《奉节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奉节府办〔201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