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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的通知

 

厦海财〔2013〕36号

 

 各镇(街),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代建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工作,明确招投标各方在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的责任,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请自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一、 采购人职责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并且载明采购项目供货清单的具体规格型号,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二)采购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不得超供货进度支付价款。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三)采购人应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采购人应派人参加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特殊情况需委托第三方代为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和受委托方应共同组织验收,对验收结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按要求填写验收报告单(见附件),验收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宗供货按照万翔公司的供货验收报告单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单是支付价款的必要会计凭证,除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外,未提供验收报告单的,不得支付其余价款。

 

  (六)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在验收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单(除大宗供货外,需附采购合同)报区财政局采购办及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暂停付款并注明违约情形,报区财政局采购办和区监察局处理。

 

  二、 供应商职责

 

  (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对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

 

  三、 代理机构职责

 

  (一)代理机构应积极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工作;受采购人委托的,应按规定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会议、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二)代理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情况。不断改进评标办法,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代理机构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时,应书面通知供应商履约,并协助采购人按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采购办报告。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由区财政局采购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组成检查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合同履约及验收情况等。

 

  (二)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经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采购人不履行验收职责,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海沧区财政局   海沧区监察局   海沧区审计局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