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政公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工程〔2013〕123号
市公路处、市高速处、市市政公路质监站、区县公路管理部门、有关公路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录入和更新
各从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和加强信用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包括从业单位人员、业绩等信息。经审核通过的信用信息是企业参与资格审查和投标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资质审查、审批的重要基础资料,在进行公路工程的资质申报、招标投标等活动中未填报的信用信息或者所报资料与信用信息不一致的,可以不予认定。
二、强化业绩、人员信用信息的应用
(一)业绩和人员信息的认定
招标人在招标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企业业绩应当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信息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在今后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人员业绩将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信息挂钩,以实现招标投标中的业绩及人员信息网上认定的目标。
(二)奖项认定
投标文件中的奖项信息必须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如实、全面登记,否则在评标过程中不予认定。
三、实行信用评价等级奖惩制度
(一)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确定的原则应用。
(二)评分差别
实行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或按规定实行综合评估法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得分值设定应有所区别,等级级差至少为2分。在同等条件下,等级较高的企业优先中标。
(三)招标人应对信用等级AA级企业进行专门激励和优惠
1、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金应减半缴纳或不交纳。
2、交工验收时承包人的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时,招标人给予一定的质量保证金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具体优惠金额或者比例在合同文件中确定。
3、在同一个项目的投标、中标数量等方面给予其它优惠和奖励。
(四)禁止投标
对被交通运输部或天津市公路主管部门评为D级的单位,禁止其参加投标。对被交通运输部或天津市公路主管部门评为C级的单位禁止在天津市参加特大型以上的桥梁工程的投标。
四、评“优”、评“先”等限制
被天津市公路主管部门评为B级以下(含B级)的单位,相关合同段及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等活动。
监理工程师在全国或天津市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中被标注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的,不得担任监理工程师职务,被标注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的,不得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在投标人的人员组成中,被标注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的担任监理工程师的,在评标过程中,每出现1人,扣除1分以上。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