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照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进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凡需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二)遵守项目前期工作基本规定。对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报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复后,向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前置手续,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论证、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办理批复。严禁以会议纪要代替立项审批及其前置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三)做好项目投资概预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经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批复后,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杜绝以估算代替概算。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概算审批、招标备案手续。
二、完善项目现场施工管理
(四)项目合同管理。依照《合同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签订项目合同,详细约定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工期、设计变更、计价依据、结算方式等重要条款,确保内容完备、条款清晰、表述准确。合同中必须按照《巴中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的规定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准,并预留20%以上工程款,待审计机关确认后进行结算。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时限报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一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条款内容不得与主合同相矛盾。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
(五)规范管理施工。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从源头上把好项目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身体重大疾病等严重影响履职的,项目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变更。项目业主对派驻不符合资质资格、无良好职业道德操守、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施工人员应予以辞退。《施工日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施工全过程。
(六)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全面分析其对工程投资和质量的影响,杜绝随意变更设计和签证等情况发生。业主单位应配备或聘请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审查工作,严格把关工程变更签证内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项目签证权限,对工程变更签证做到“随做随签、工完签完”。
(七)控制项目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不得随意突破经批准后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超概算支付工程款,项目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对确因技术、地质、水文或原设计缺陷、“三材”涨价等特殊原因,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原批准10%及以上的,需由项目业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和规范要求报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投资调概批复,或重新办理项目立项、投资概算等审批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原批准10%以下的,需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并报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视为同意调概。严格执行中标价,发展改革、财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未超概算但超出中标价的情况要严格控制,对超出中标价的部分要查明原因,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否则,财政部门对超出中标价的部分,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拨付范围。
三、落实项目监理制度
(八)规范市场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理市场准入制度,确保监理单位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资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严禁借用资质从事监理业务。
(九)落实监理人员职责。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派驻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非身体重大疾病等严重影响履职的,项目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变更。《监理日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建设施工全过程。项目业主应对监理工作做出专项约定,要求派驻的监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的监理人员要坚决辞退。
四、做好项目竣工验收
(十)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防空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初步验收后,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财政、审计和质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局须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提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不出具验收报告。
(十一)及时审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在3个月内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保证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五、落实项目决算审计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巴中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资料,按要求及时、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送审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项目审计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立项、财政评审、签订正式合同、竣工验收以及送审资料不完整等项目不予审计。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制
(十三)认真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对应代建而不代建的项目,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审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代建的项目除外)。
凡政府BT项目,代建部门须全程参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加强应急工程监督管理
(十四)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条件。需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抢险救灾项目,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二是必须是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新的灾害和次生灾害,且10天内必须进场施工的;三是必须是灾害发生的特定受损和险情范围内的项目。需要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可纳入非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因前期工作不主动等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或者超过抢险救灾时限和10日内未进场施工的,不得纳入应急工程范围。
(十五)应急工程审批权限。符合应急工程范围和条件,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确认为应急工程;市、县(区)审批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确认为应急工程。
(十六)应急工程发包方式。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可不通过招标和比选方式确定有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施工。非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不适宜招标的,按照应急工程审批权限经省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规定的方式发包。应急工程的发包方式必须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十七)严格项目工程管理。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可以边施工边完善基本建设手续;非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发展改革部门、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方位加强对应急工程的监督管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