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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荔城区镇村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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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荔城区镇村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 
    区政府于2012年1月17日印发了《荔城区镇村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执行一年多来,区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荔城区镇村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荔城区镇村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荔政综[2012]8号)自行废止。 
    附件:荔城区镇村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荔城区镇村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街、村居(以下简称镇村两级)小额工程建设,保障镇村两级公共事业的顺利开展,促进镇村两级工程建设公开、择优、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村两级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报镇街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镇街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进入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交易。 
  第四条 镇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的关系,指导开展招投标各项事务、加强标后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前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项目用途、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投标办法等。镇街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村居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村居两委会研究决定,提交村居民代表或联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镇街审批。 
  第六条 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价及工程造价,确定承包人。村居项目建设的承包办法及确定承包人的方式要经村居两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分管(包片)领导审批,报镇街招投标办公室备案。镇街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及确定承包人的方式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镇街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分管(包片)领导及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材料采购及工程质量的监管。 
  第七条 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其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下浮率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按以下程序操作。 
  1、工程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按照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三种项目分类别管理。 
  属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类别的项目,设计费1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类别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荔城区建筑设计院设计,地质勘察一并捆绑委托荔城区建筑设计院负责,勘察费按住建部规定标准收费6折计取。施工图审查由区建筑设计院负责送审并跟踪到位,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房屋建筑、附属配套设施及零星项目的设计费由区建筑设计院予以优惠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区住建局另行规定和公示。 
  属于交通运输工程类别的项目,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上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批复。 
  属于水利工程类别的项目,除水库、海堤、山塘及上级要求必须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直接委托荔城区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设计,设计人员由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聘用我区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设计费用按工程概算投资的2%收取。区水务局建立项目审查专家库,负责对上述小额水利工程设计图的审查,按项目随机抽取3-5名专家进行评审,出具专家组审查意见,由区水务局批复审查情况。 
  需要地质钻探勘察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原则从区级预选承包库中选择)进行地质钻探勘察。 
  2、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由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从区级预选承包库中选择)。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施工、资格审查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答疑、工程预算价、工程发包价等相关文件,经有关部门备案并发布;组织开标、评标并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协助签订合同等招投标全过程服务。 
  工程预算可以直接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原则从区级预选承包库中选择),审核工程预算书报审计部门备案。 
  3、招标信息的备案与发布:招标人向镇街招投标办公室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批复文件、按规定已审核的工程量清单等备案材料。镇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人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项目造价的合理性等招标信息进行审核,对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以及设置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对备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招标信息错误发布、影响招投标规范运作等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信息备案审核通过后,镇街要利用各自的“政务公开网”,设置镇村委托招投标公告公示栏目,发布相关招标信息,并在镇街、村居及项目所在地公开栏上发布招标信息。同时镇街所有招标项目必须借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平台进行发布。 
  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信息应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招标文件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资金来源、工程预算价、工程发包价,获取招标信息的方式和时间,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和资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截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的程序、标准及办法,合同的签订时间等内容。 
  4、工程项目的开标、公示与签约:开标地点在镇街招投标办公室。镇街的纪委、经管、项目的主管部门等负责人参加开标会。 
  投标保证金可在开标前的规定时间内以现金形式现场交纳,金额不高于工程预算价的百分之二。开标完成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当场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退还。中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 
  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为3家(含3家)以上的方可开标,若少于3家或经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则本次招投标活动失败。 
  工程项目若连续两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 
  镇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同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开标会上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进行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随机抽取程序。随机抽取时要先抽取顺序号后抽取中标号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在政务公开网、镇街、村居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 
  5、聘请监理单位或成立监督小组: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成立监督小组进行监督。镇街的工程建设项目由2至3名业务熟悉或主管的干部组成监督小组,村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干部代表、村监会代表、村民代表、老人协会代表各1名组成监督小组。属于水利工程类别的项目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或者上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的3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6、进场施工作业:承包人要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监督小组与监理人员全程参与工程施工的监督,镇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7、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备案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履行验收手续。 
  8、工程结算审核: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经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初审后,可以直接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原则从区级预选承包库中选择,但不得委托项目原预算审核单位),审核后报审计部门确认。 
  9、资料整理保管: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10、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采用工程专用票据付款,原则上进行转账支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第八条 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涉及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改造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无法提供其立项批文、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等手续,相关部门可以给予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能够进入招标程序,其后的操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属于年度内列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报镇街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70万元(含70万元)以下由镇街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合同估算价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进入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交易。 
  若以后上级出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区以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