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2013﹞6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安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安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南安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一)网上竞价适用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泉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采购目录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其他设备如单件超过限额标准的,经市政府采购办认定,单件设备也可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二、采购单位
(二)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在申报网上竞价采购时应当在对市场的充分调查和询价的基础上以低于市场价格水平,制定采购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制定的最高限价应包括产品报价及与产品配套的标准售后服务、维护费用。
(三)采购单位上报的网上竞价采购货物必须为正规生产厂商发布的标准型号、配置,配置中不得包含有:其他软件、配件、赠品或其他标准配置以外的产品,涉及技术、商务的条款应按照通用商用标准制定(售后服务的年限要求应按照国家或行业商用标准的维保范围设定)。不得提出倾向性要求及设定不合理资格条件(如重量、体积、防晒、开关位置等)排斥竞争或变相指定供应商。
(四)采购单位必须在供应商全部到货并安装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单。采购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三、采购供应商
(五)参加竞价供应商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泉州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能够提供泉州地区税务发票的供应商等;
2.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且经营期限满一年以上,其中:在南安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在泉州地区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在50m2以上;
4.参与竞价的项目在经营范围之内,且有专门的售后服务队伍;
5.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在南安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并能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6.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记录;
7.参加竞价活动前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
1.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2.供应商必须在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注册(http://www.nazbcg.com),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一式三份,审查通过的供应商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存档、一份报送市政府采购办备案、一份退回给供应商备查);
3.供应商应当提交以下资格证明资料:
⑴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⑵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⑷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企业简介(含企业规模、组织机构、营业场所证明、专业技术力量组成、质量管理体系、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等);
⑹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⑺办公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应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网上竞价承诺书》并交纳网上竞价采购保证金贰万元,方可成为南安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会员单位。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竞价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七)网上竞价采购保证金的退还
1.在有效期内,参加竞价供应商因特殊情况不再符合本规程(五)竞价供应商资格条件其中之一的,该供应商即丧失网上竞价资格,不得再参与网上竞价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同时对供应商所应承担的售后服务是否已全部到期进行核对确认,经确认无误,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交纳的网上竞价采购保证金。
2.当供应商自动退出参与网上竞价采购,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且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全部到期。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无误,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交纳的网上竞价采购保证金。
(八)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1.中标供应商应于收到成交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同时,货物通过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验收单、税务发票(复印件)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2.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竞价,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应能够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如因厂家出现配置升级无该型号产品时,在征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的同意后,可按配置升级后或同品牌同配置以上产品进行供货。
3.成交供应商须按竞价需求及竞价响应文件的要求委派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门安装,并保证安装的完整性,如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由采购供应商承担。除采购单位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将该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
(九)竞价供应商须按网上操作要求进行竞价,未按此要求操作的,将被视为无效竞价。竞价数据以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器数据库记录为准,一切因网络通信、操作不当造成的竞价数据错误或缺失的后果由竞价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政府采购中心
(十)网上竞价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十一)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需求进行审核。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采购单位按规定重新进行调整,否则,市政府采购中心可直接修正最高控制价或调整技术指标。同时,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市政府采购中心可制定网上竞价品目通用技术参数及服务等指标编制指引,引导采购单位规范网上竞价采购需求的制定。
(十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十三)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树立法制观念,强化廉洁意识,严格执行采购信息保密制度,加强教育与培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十四)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提交网上竞价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结合实际需要确定采购设备的品牌,在对所需采购设备充分进行市场询价(若需了解市场行情,也可登录泉州市政府采购网查询有关品牌的信息,网址: http://zfcg.fjqz.gov.cn)的基础上,提出品牌、最高限价、技术指标、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需求,提交市政府采购中心。
2.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告采购需求。
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提出的需求,在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nazbcg.com)上公示2个工作日(以工作日计算48小时)。
3.竞价。
符合采购需求的潜在供应商通过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采购公告期结束后的次日进行竞价,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必须低于公告的最高限价的3%(不含)以上,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在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若报价相同者,则采取再次竞价)。
再次竞价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在市财政局、市公管办、采购单位的监督下,以第一轮最低报价为限价(不必再下降3%),组织第一轮报价最低供应商进行现场书面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若再次报价相同,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4.竞价结果确认及公告。
网上竞价公告期满,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将参与竞价的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在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nazbcg.com)上公告。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
如无供应商参与报价,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以流标通知书等方式书面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重新调整需求后再进行网上竞价采购;若再次无供应商参与报价,采购单位可凭市政府采购中心书面通知向市采购办书面申请其它方式采购。
5.成交供应商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履行采购合同。
6.采购人依照规定进行验收、支付货款。
六、询问、质疑
(十五)网上竞价采购过程中,当事人对竞价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如当事人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询,同时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市财政局、市公管办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市财政局:86382205,市公管办:86361222,市纪委监察局监督电话:86382160。
供应商认为网上竞价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向采购人及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七、监督管理
(十六)采购人必须按照本规程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十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十八)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及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和采购条款的设置;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十九)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或以其他附带条件不同意安装或不验收的,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上报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二十)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5.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或者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
八、违规处理
(二十一)为保证竞价采购竞争更加充分,防止垄断价格及货源、排斥竞争的行为,在网上竞价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供应商,处以竞价采购中标金额的5‰-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购单位通过设定技术服务特殊条款、提出特制机型或特供机型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设定具有倾向性或者不合理的技术指标、商务等特殊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排斥竞争或变相指定供应商的;
2.参与竞价的投标供应商采取串标、围标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3.参与竞价投标的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参与竞价的投标供应商采用厂商报备等做法,垄断价格、货源的;
5.参与竞价的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十二)参与网上竞价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投机型均应当为市场的主流机型。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按竞价采购中标金额的1%计算);情节严重的(即一年内出现3次上述情况),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直接缴纳国库,同时扣减竞价采购中标供应商缴纳的竞价采购保证金。被扣减竞价采购保证金的供应商在未补足竞价采购保证金之前,暂停其参与网上竞价采购的资格。
九、落实国家政策
(二十三)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均要严格按照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市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国家政策落到实处。
十、附则
(二十四)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二十六)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南安市政府采购实行网上竞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2009﹞53号)和《关于南安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的补充通知》(南财﹝2010﹞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