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市)、区招标采购机构共享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通知
合招综〔2013〕19号
各县(市)、区招标采购机构:
为提高县(市)、区招标采购工作效率,进一步服务县(市)、区建设发展需要,现就市级各类定点招标结果共享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共享使用市级定点招标结果。主要包括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类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和服务定点库、设计和监理定点库、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集中招标结果以及市财政、审计、国土、建设等部门专业定点库。
二、县(市)、区使用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项目应为其自行操作范围的项目。
三、县(市)、区在使用市级定点招标结果前应征求定点中标单位的意见,签订定点合同。定点合同的供货服务范围、价格结算标准、有效期限等实质性内容应和市级定点合同保持一致。
四、对汽车定点维修和加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等有区域要求的,县(市)、区可根据区域范围选择定点单位。
五、县(市)、区部分类别项目定点单位数量需求少于市级定点库数量的,应按照低价优先或抽签方式确定定点单位。
六、县(市)、区使用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方式,应符合市级定点招标文件的约定,按照招标时确定的统一规则实施。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