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3〕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垫江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节约资金,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特许经营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综合交易统一市场。
第四条 综合交易管理遵循“两不变,五统一”原则,即:“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政部门的法定主体地位不变、法定职能职责不变”;“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县公管委”)主要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公管办”) 承担县公管委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交易活动实施指导、协调和全程监督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收集和公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项目信息;建立公开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投标人、供应商和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提供随机抽取服务;依法审查、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管理、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区县网络终端专家,提供满足需要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实现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收集交易中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数据,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作为全县统一的综合交易平台,履行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交易活动的服务机构职能,对进入县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负责发布各类综合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各类综合交易的开标、评标、定标、合同洽谈及行政监督机构实施监管等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特许经营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按规定收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有关费用,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并依法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县监察局负责综合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为。
(二)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公管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配套制度;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申报和培训;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终审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管和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最高限价的审核。会同县公管办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配套规定;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四)县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负责相关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五)县水务局、交通局、国土房管局、农委、经信委、市政园林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管理范围内交易活动的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会审、备案;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第三章 范围、方式和职责
第九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评审委员会组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一) 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范围及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文件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属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技改投资项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公共地段户外商业及媒体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车辆保险维修、特种行业经营权和定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经营权、采矿(河沙)权出让等政府所属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出让。
(五)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进入市联交所交易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交易方式的审定,执行《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垫江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审核、备案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职责。具体包括:为工程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受理招投标事项、发布招投标信息、提供招投标场地和提供招投标咨询、公示招投标结果、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服务。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公管办和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招拍挂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制定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招拍挂底价及增价幅度,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县交易中心承担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招拍挂交易职责。具体包括: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外进行发布;接受竞买人报名申请;提供竞价场地,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对竞价活动进行场内监控;公示竞价结果。将招拍挂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国土房管局、县公管办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
县财政(国资)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审议)、批准,确认交易方式,组织编制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受让方资格审查,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
县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职责。具体包括:发布转让信息,受理意向受让方登记;提供竞价场地,组织拍卖(竞价);对竞价活动进行场内监控;公告竞价结果。将交易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公管办、县财政(国资)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分项下达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职责。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受理供应商登记,并对其询问或质疑做出答复;提供竞价场地;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公告成交结果;组织货物验收;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保证金管理
投标、竞买等保证金由县交易中心统一管理,代收代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管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审批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县公管办。
第十八条 县公管办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权限对举报或投诉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及时予以回复或作出处理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公管办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县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委、国土房管、水务、交通、财政等部门在县公管办设立常驻监管人员,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非常驻监管人员,代表相应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综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公管办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综合交易项目进入县交易中心规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县公管办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综合交易信用评价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权限对综合交易活动中出现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对不良行为作出予以通报,直至限制其进入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健全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除在国家、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站和县交易中心电子屏上发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综合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县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县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综合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经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县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1〕55号)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