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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BT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政策法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BT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漳政办〔2013〕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特别是《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漳政综〔2011〕11号)实施以来,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采用,为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 BT模式的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不多,一些BT项目存在前期工作不够扎实、BT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选择范围不够广泛、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回购资金落实有待加强、监督管理比较薄弱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项目管理,强化风险防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运作模式,积极稳妥推进BT建设

  采用BT模式应当统筹兼顾、量力而行。BT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符合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采用BT模式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编制BT项目计划。

  BT项目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力或政府投资主体财力(含BT项目业主财力)进行动态平衡,切实落实分年度资金偿还计划,有效防范回购风险,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超出政府偿债能力(政府偿债资金占新增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或政府债务率),应调整为其他投资方式。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BT项目业主。各领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工程指挥部均不得作为BT项目业主。

  BT项目属于政府特许权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BT投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BT项目业主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或BT项目业主的未来收益作为回购资金来源,项目建成后由BT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确保项目回购顺利进行。

 

  二、规范BT项目审批程序,完善投资决策机制

  实行BT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漳政综〔2009〕69号)的要求,完善项目决策机制,做好BT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融资论证,依法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价财政审核等工作。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BT项目业主应当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BT项目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等内容应当纳入BT融资建设方案中一并报批。县(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BT融资建设方案应经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漳州市政府BT联审机构。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BT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三、规范项目发包行为,严格招标投标制度

BT模式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BT项目应当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价审核、BT项目实施方案等批复后,方可正式开展BT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BT项目业主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BT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确属非因招标人设置过高资格条件或围标串标导致招标失败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招标方式可以调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BT项目业主应对BT投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与项目相适应的严格要求,但不得故意抬高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BT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办法。BT项目公开招标应当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拟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也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后,先行开展潜在BT投资人预征集工作,由BT项目业主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介发布潜在BT投资人预征集公告,潜在BT投资人预征集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先行进行潜在BT投资人预征集的BT项目,仍然应当依法进行BT投资人招标投标。BT项目业主与潜在BT投资人签订的各种合作意向书、合作框架协议等,均不得涉及BT项目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等实质性条款;已与潜在BT投资人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框架协议等BT项目, 仍然应当依法进行BT投资人招标投标。

 

  四、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双方责任

  BT项目业主和BT投资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应在BT 合同中明确。

  BT投资人应在项目所在地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BT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BT项目业主初审后报同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BT投资人要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并接受BT项目业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BT投资人要负责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完成合同约定事项。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不得由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同时应确保资金到位、进度款到位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BT合同的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BT项目业主均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的融资合同提供担保。BT项目业主、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均不得利用BT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的其他项目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制定合理回购条件程序,确保项目顺利移交

  BT项目业主应当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根据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体(含BT项目业主)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BT项目完工后,BT项目业主与BT投资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作出结论,委托程序、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入回购期。

BT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不得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BT项目达不到回购条件的,BT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经整改符合回购条件的,方可进行回购;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置。

 

  六、认真指导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BT项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和联审机制,调整和充实BT联审机构。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帮助协调解决BT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BT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并将BT项目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力进行动态平衡,评估政府的偿债能力。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BT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建设手续,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BT项目业主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监督BT合同的履行,指导和监督BT项目业主加强BT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财政部门负责指导BT项目业主制定BT项目财务跟踪监督制度,建立BT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全过程跟踪审核机制,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审计部门应加强对BT项目的审计监督,有重点地开展BT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数字办负责BT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维护;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及落实BT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效能办要加强BT项目效能监察。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BT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建设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BT模式在推动“海西建设,漳州先行”中的积极作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