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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建市〔2013〕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清欠办、城管局(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20日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均应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1、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依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投标人。 
    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控制在10%至20%之间,评价分值所占具体比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参考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确定中标人。 

    二、修订《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冀建市[2010]641号文件附件),在目录中增加有关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建筑劳务实名制落实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评价内容,并调整部分评价内容的责任部门或单位。修订后的目录见本通知附件。 
    1、各设区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建筑业企业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情况均有权作出评价。对建筑劳务实名制落实情况的评价,以工程项目为基础,由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后,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直接作出,评价有效期为从监督检查认定的时间算起1年。为推动实名制落实,主管部门可以在1年内对一个工程项目作出多次评价,评价结果以最后一次为准。本项评价内容分值为20分,得分计算公式为:得分=已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工程项目个数/受检的省内工程项目总数*20。 
    2、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评价,以受理的省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单位,由负责处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和清欠机构,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直接作出,评价有效期不少于三个月,直至拖欠问题全部解决并得到确认。本项评价内容得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扣分之和,不设上限。 
    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评价工作开始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在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87800670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详见河北建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