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0日
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有序评审原则,对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列入评审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评审工作。
(三)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以及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要件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九)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一)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式:
(一)结合财政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标准控制、程序控制、单项评审以及全程追踪评审的方式开展工作;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评估及追踪问效;
(三)按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评审方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评审项目,由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书;
(二)制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负责人和具体评审人员,并向被评审单位收集评审相关资料;
(三)组织实施评审,对需现场踏查的项目要进入项目现场踏查或进行追踪评审,掌握并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并依据相关政策、标准、口径等规定对项目内容评审稽核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初步评审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报送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内设处、科、股,下同);
(七)评审资料归档。
第八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并说明原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评审结论内容依据相关办法和规定确定。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年初部门预算确定的项目,按照预算执行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计划,并在实际执行中,针对项目的变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调整计划;
(二)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落实工作经费或评审费用,保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按要求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完善财政投资评审内部工作规程和办法等制度。
(二)根据年度项目评审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对应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安排,并与委托的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沟通确认后实施。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任人员。
(五)编制完善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备的项目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建设项目工程单项评审工作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或预算评审工作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决算评审工作在15-4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大型项目及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评审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对其他财政投资项目,本着及时有效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工作时限。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完整的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八)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稽核机制。
(九)建立严格的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完整。
(十)未经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经确认后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投资评审机构或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评审机构应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做好投资评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将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归纳,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各市(地)、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