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国资发改〔2013〕25号
各所出资企业、福建力佳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各所出资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漳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6日
漳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国资企改[2010]77号)、《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办法》(漳政办[2012]21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资产出租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产出租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房屋建筑物、设备、广告位等)及依托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权益的可租赁、可承包项目进行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企业资产出租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第四条 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披露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门户网站开辟“企业资产租赁”动态专栏。各类公开招租信息应及时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发布。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除上述规定外,公开招租信息还应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介上对外公开披露招租信息。
第六条 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
(一) 租赁标的的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范围、期限,租赁现状,地址、用途、性质,起租底价,竞租保证金,招租、竞租时间、地点、方式、联系人等);
(二)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他要求;
(三) 其他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承租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 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租赁标的的租赁底价及租金年递增率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综合确定。租赁国有资产时,市国资委要求进行评估的,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资委核准后作为制定资产租赁底价的依据。
第九条 承租人及最终租赁价格由公开竞租择优确定。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合同到期前应提前三个月进行信息发布,选择公开竞争招租时间。到期后重新公开竞争招租。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由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组织运作。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以及不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标的物,不得进场招租。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项目进入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将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的资产出租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其它招租项目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 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
(二) 租赁资产经评估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
(三) 出租期限超出5年的资产出租项目;
(四) 资产出租项目与企业所从事主业有密切关联的资产。
第十三条 须报核准或备案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资产对外租赁或承包的请示/备案报告;
(二) 资产对外租赁和承包实施方案、租赁合同文本;
(三) 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 对外租赁或承包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 对部分国有资产租赁情况较复杂,属于特殊情况的,公开招租成本过高或产权不清晰的资产,以及按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竞争招租,经市国资委核准可采取协议租赁或其他方式进行租赁。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企业具体负责。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及相关工作规程,规范资产出租行为。企业监事会、工会、纪检、审计、财务、规划等相应部门组成招租委员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在租赁国有资产时,企业(出租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完善尽职调查。企业资产租赁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租赁方案,充分征询企业各方意见后,由企业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 加强信息披露。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三) 组织公开招租。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四) 规范合同管理。企业资产租赁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承包)合同。
租赁(承包)合同中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状况,承租(包)用途,承租(包)期限,租金(承包金)标准及年递增率、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到期、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人(承包人)擅自改变承租(包)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发包)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承租(包)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承包)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租金收入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产出租收益和效率。
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列入当年收入处理;租金收入与管理工作情况应每年度纳入企业审计范围。
第十八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纪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