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采购〔2013〕12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支付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改进简化政府采购付款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时,不再打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付申请表》,改为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申请书上应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二、采购单位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 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和采购发票复印件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政府采购处仅保留《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作为付款依据,其余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和采购发票复印件退回采购单位妥善保管,采购单位申请付款的所有附件备查。
三、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申请书(表样)、政府采购专户支付申请书(表样)和政府采购付款申请操作说明详见财政大平台有关通知。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采购〔2008〕42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