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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肥西县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肥公管字〔2014〕7号

 

各科、部:

 现将《肥西县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肥西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肥西县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协议供货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肥西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肥西县县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

第三条  协议供应商诚信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对协议供应商的诚信考核主要内容:

1、价格方面:是否按照不高于最高协议限价供货,是否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时上报价格调整信息,所供产品实际成交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价格等内容。

2、交货方面:是否在承诺时间内供货等内容。

3、质量方面:所供产品是否为原装合格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配置等内容。

4、售后服务方面: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做到及时、周到,售后服务中是否抬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等内容。

5、优惠方面:是否按照承诺的优惠条件进行优惠等内容。

6、考核的其它方面:

(1)无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协议合同的;

(2)与采购人或其他协议供应商串通,抬高成交价格的;

(3)在协议实施期间,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的;

(4)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协议供应商诚信信息由法规督查科、政府采购部负责收集,法规督查科负责考核;发生不诚信行为的,法规督查科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协议供应商诚信情况信息获取途径及时间要求:

1、法规督查科、政府采购部通过市场调查、回访等途径获取,其方式为电话、书面、网络、走访、座谈等;

2、市场调查频率可根据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变化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为1-3个月。如产品市场变化频繁的,调查频率为1个月,如产品市场变化平稳的,调查频率为2-3个月;回访频率原则上一个月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

第七条   协议供应商的诚信考核方法:

1、在价格、时效、质量、售后服务方面,如出现一次违约或有效投诉的,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并在肥西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站上曝光;如出现两次违约或有效投诉的,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在中心网站曝光;如出现三次违约或有效投诉的,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取消该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在中心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网站予以曝光,同时对每次违约或有效投诉情况按照《肥西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评及纳入市场准入管理范围。县资信考评等有关文件有高于此规定处罚数额的,从其规定。

2、除第七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方面,如出现一次违约或有效投诉的,将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取消该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在中心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网站予以曝光,并按照《肥西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评及纳入市场准入管理范围。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诚信考核结果,法规督查科应及时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在协议供货实施中得以及时运用。协议供应商的诚信考核结果以及协议期内成交金额,将作为下次协议采购或是否续签协议供货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肥西县招管局法规督查科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肥西县招管局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