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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蚌质〔2013〕46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政府、市属各园区(中心)和直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蚌埠市政府采购管理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法定地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将政府采购履约质量验收纳入政府采购必备程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蚌埠市政府采购验收检测机构

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采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质检中心)作为法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履约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果。

 

二、验收实施范围

(一)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含)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市质检中心验收。

(二)单项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但品种、技术较为复杂,采购人自身无法独立完成验收工作的货物类项目,可向市政采中心申请并经同意后由市质检中心验收。

(三)国家规定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的采购项目或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采购项目在强制检测或专业监理的基础上由市质检中心验收。

(四)市政采中心可以提请市质检中心对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需求部分进行前期审查,并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 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市政采中心在发布招标采购文件后,即把招标文件中技术方面的内容以电邮方式递交一份给市质检中心,市质检中心在中标公示期间按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承诺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二)采购项目完成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市政采中心按《政府采购履约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协议书》确定相关检测事宜,市质检中心在验收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验收结论;遇特殊情况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三)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也可以成立日常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该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市质检中心人员(或对外聘请的专家) 在内的3人以上单数组成。

验收工作实施前,由采购人、市政采中心、市质检中心联合组织人员对检测货物进行抽样,并由供货单位进行确认。采购人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经办人不得作为配合验收的负责人;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被聘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验收实施。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事项。现场验收无法确定实物质量时,可随机抽取样品,按照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由市质检中心进行检测。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采购项目验收情况介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以及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承诺情况进行比较,对产品的破坏性检测,验收结论性意见等。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作为附件附在验收报告后备查。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四、法律责任

(一)验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供应商如有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付款,并根据验收情况,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及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供应商如有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假冒伪劣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进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资格,并将处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三)采购人应及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甚至法律责任。

 

五、验收经费

委托市质检中心验收的,经市招标局按相关规定审核后由委托人负担。属于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采购人自行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采购履约质量验收协议书

 

甲方: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蚌埠市胜利东路1525号

 

乙方: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址:蚌埠市华光大道425号(邮政编码:233010)

电话:0552-4915603  传真:0552-4078588

E-MAIL:bbzjs@126.com

 

为进一步加大蚌埠市政府采购管理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招标单位获得合格产品,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下称甲方)与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下称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政府采购产品提供质量安全检测之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对全市规定额度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1甲方按以下条款分别确定政府采购产品验收方式

2.1.1.1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含)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乙方验收。

2.1.1.2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乙方验收。

2.1.1.3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下但品种、技术较为复杂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乙方验收。

2.1.1.4国家规定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的采购项目或已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采购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强制检测或专业监理的基础上由乙方验收。

2.1.1.5甲方可以提请乙方对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需求部分进行前期审查,由乙方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1.2甲方按以下程序委托乙方验收采购产品:

2.1.2.1甲方在发出招标采购文件后,应把招标采购文件中技术方面内容以电邮方式递交一份给乙方。

2.1.2.2采购项目供货完成后(含分批到货且具备单独验收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验收。

2.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乙方收到甲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方面内容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后以传真方式确认,并收集相关资料,做好该采购项目的相应验收方案并在开标前传真给甲方。

2.2.2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验收通知后,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也可以成立日常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包括乙方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在内的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应先指定参与验收的负责人,负责配合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采购单位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配合验收的负责人,采购单位纪检人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被聘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2.2.3乙方验收人员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验收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对采购产品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产品、服务质量或设备运行状况,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需要实物测试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并在实物测试后出具检测报告,书面提交给甲方。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采购项目验收情况介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以及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承诺情况进行比较,对产品的破坏性检测,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作为附件附在验收报告后备查。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三条  验收经费按相关规定标准及时向委托人收取。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4.1 协议生效期间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4.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4.3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4 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4.5 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4.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4.7 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其他

5.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5.2 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