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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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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发〔201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按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经2013年6月3日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转让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模式,不断拓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必须在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公管委”)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公管办”)于县发改委,负责县公管委日常工作开展,统筹管理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县交易中心”)为全县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履行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职责。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城乡建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交通局、移民局、水务局、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相应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交易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处理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投诉和争议。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全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县工商局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县审计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受理登记、交易文件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一)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达到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除进入市联交所交易外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等国有资产出让;

(五)采用BT、BOT等模式的建设项目;

(六)其它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取得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分别依法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审核和监督招标公告发布;牵头组织相关监督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集体商议;做好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巫山评标专家的审核、监督与管理工作。县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 发布招标公告,受理交易事项并为招标人提供招投标场地,提供招投标查询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示招投标结果,负责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招投标信息,负责政策信息宣传发布等。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负责审定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按照规定确定出让底价及增价幅度,根据竞价结果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县交易中心承担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发布出让信息,受理竞买人报名,提供竞价场地,组织竞价活动,公告竞价结果,对竞价活动进行场内监控,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公管办、国土房管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转让

县国资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审核(审议)、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确认交易方式,监督检查交易情况,审查或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做好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编制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发布转让信息,受理意向受让方登记,提供竞价场地,组织拍卖(竞价),负责受让方资格审查,对竞价活动进行场内监控,公告竞价结果,将交易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公管办、国资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

县财政局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市财政局授权,起草《巫山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分项下达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及违法违规行为;考核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提供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受理供应商登记;提供竞价场地;组织项目实施;公示成交结果;受理采购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出答复;负责统计和报送有关采购信息;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公管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采用BT和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融资(融资建设)方案应由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BT投(融)资人选择应当进行招标。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选择应当进行招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实行统一进场、规范操作、过程监督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经济信息委、城乡建委、交通局、移民局、水务局、林业局等行政监管部门在县交易中心设立非常驻监管人员,代表所在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现场交易活动监督力度。

第十七条  县监察局要加强交易活动专项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公管办应与各职能部门加大县交易中心工作监督、指导力度,完善县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投标人、中介机构、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其信誉、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凡有违反规定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按规定限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县交易中心应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完善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程序,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公告栏上发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发〔201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