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移发〔2013〕62号
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我局根据国家和市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招标投标工作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首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应当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确保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二、拟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满足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条件,且经市移民局核准。
三、纳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三峡文物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细则。
特此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
2013年6月13日
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建设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精心打造三峡后续工作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12〕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渝纪发〔2012〕11号)文件要求,结合三峡后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简称“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是指纳入三峡库区后续工作规划,经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和下达项目实施方案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除外)。
第三条 市、区县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庆市三峡后续规划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成立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移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移民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市移民局规划处、计划财务处、三峡移民工作处、三峡水库综合管理处、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处、移民发展扶持处、监察专员办和监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研究决策和监督管理重庆市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的重大事项,审定并完善重庆市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监督重庆市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负责对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协调解决重庆市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对重庆市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三峡后续规划项目必须招标的,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负责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并出具备案审查意见,办理委托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受理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监督合同执行;
(六)联合市级其他监督部门对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做好三峡后续规划项目参建企业市场诚信信息的归集与管理,指导招标人运用企业诚信信息编制招标文件;
(八)完成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范围
第六条 三峡后续规划项目应按以下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三峡后续规划工程建设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补助资金满3000万元及以上,且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范围的,由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协助监督,并在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一律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补助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且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范围的,由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满足本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的招标,应在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按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公共交易资源平台进行交易。
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协助市移民主管部门监督的项目,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完成如下工作:划分项目的标段、初审项目招标文件、参加交易过程的监督、监督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协助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投资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项目业主应当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并且在竞争性比选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竞争性比选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3家以上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二条 拟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三峡后续规划项目,应当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三峡后续规划项目招标投标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意见表》,并按表中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初审,最后报市移民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审查。
在市移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相关手续后,才能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三峡后续规划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因技术复杂、合同金额大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作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市移民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意见表》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交易中心或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交易登记。
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或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补遗文件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从市交易中心设立的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自主下载。
第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过程以及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均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进入、未按规定办理招标备案手续而进行交易,移民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领导人责任。
第二十条 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参建企业予以曝光,并记入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诚信体系中的不良行为档案,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原《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渝移发〔2011〕102号),只适用于市移民主管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电站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