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1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改进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财力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适用范围)
纳入《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静府发〔2011〕19号)规定范围内,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
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代建,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静府发〔2011〕19号)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确需实行代建的,由项目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分散采购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后,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七)国家发改委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八)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九)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第五条(代建单位确定)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分散采购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代建单位资质)
代建单位必须是从事过项目全过程管理,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或房地产开发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采取欺骗、伪造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二)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业务;
(三)近3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近1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四)近5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有不良信用评价记录。
第七条(代建合同)
政府财力建设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单位、代建单位签订相关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工作范围,履约期限,计取代建费总额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代建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项目单位将代建合同副本报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备案。通过政府采购招标代建单位的,代建合同副本需同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八条(部门分工)
区发改委在编制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时,应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并负责代建项目立项工作;区建交委负责代建项目的行政监管和指导;区府机管局负责需招标代建单位的采购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效能监督检查。
第九条(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主要职责:
(一)编制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确认项目设计方案;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有关工作;
(四)参与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负责办理项目资金申请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拨款;
(六)负责审核竣工决算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资产、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
(七)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可约定其他合同条款。
第十条(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建设工作计划表,交由项目单位备案;
(二)会同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活动;
(四)会同项目单位,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五)会同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负责控制项目概(预)算;协助项目单位向负责资金拨付部门提出项目进度用款申请;
(六)会同项目单位按工程验收制度办理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办理规划、消防、建设等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财务档案;向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应将工程、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接受审计监督;
(八)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工作;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控制)
严禁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预)算。因项目确需调整设计或项目概(预)算的,应由项目单位会同代建单位书面提出,经设计、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施工单位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按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标准,由项目单位报区财政局核定后,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计取代建管理费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项目建设其他费用为基数。若项目概(预)算发生变化并经批准调整的,按经批准重新确定的项目概(预)算,由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并据此结算代建管理费。
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先行支付至40%,在项目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支付至80%,余下20%待决算审计报告出来后再拨付。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除项目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责任)
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采用贿赂、诋毁他人、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向他人转包或者分包中标的代建项目;
(三)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以及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在代建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 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四)与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或项目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侵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六)违反代建合同约定,致使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八)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代建合同约定,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致使代建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或者财务管理规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13年1月1日起到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可适用本办法。原《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静府发〔2011〕18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