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管理办法(试行)
黔专管[2013]3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评标专家抽取活动,根据《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批准设立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评标专家的抽取及监督管理。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负责对抽取终端进行监督管理。省信息中心受省评管委委托负责各抽取终端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证抽取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协助省评管办对各抽取终端进行监督。
第三条 抽取终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第四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保密规定,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并做到文明办公、热情服务。
第五条 抽取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封闭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房间内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有计算机、打印机、无来电显示的自动录音电话等抽取终端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网络运行环境;
(二)有健全的抽取终端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经省评管办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抽取终端按下列程序抽取评标专家:
(一)开标前24小时内受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申请;
(二)核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综合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回避单位表》、《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经办人身份证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根据《综合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回避单位表》、《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四)打印《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一式两份,分别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抽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一份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份留存。
第七条 出现评标专家不能到场参加评标的,由抽取终端工作人员记录不能参评原因,并及时进行补抽。
补抽打印的《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补抽记录表,应在开标前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员、抽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一份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份留存。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提供评标专家抽取相关材料或开标24小时前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不得为其办理抽取事宜。
第九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回避相关规定,指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回避单位表》等相关表格的填写,保证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最大限度满足评标需要。
第十条 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满足抽取条件的,可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随机抽取;不满足抽取条件的,应当跨区域或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提示招标人合理确定评标集合时间及评标所需时间,保证评标专家有充足时间到达评标集中地并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除系统设置的语音和短信内容外,不得透露任何其它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将所有涉及评标专家抽取的文件资料完整归档。
第十四条 抽取终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评管办。
(一)对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符合抽取条件的项目,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专家抽取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透露专家抽取有关信息的;
(六)未经省评管办培训和备案的人员负责专家抽取事宜的;
(七)抽取终端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无人值守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