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萍乡市建设工程部门联合巡查制度》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会审制度》的通知
萍监管委字〔2013〕1 号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萍乡市建设工程部门联合巡查制度》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会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8日
萍乡市建设工程部门联合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不断规范全市工程巡查行为,提高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促进工程建设优质、高效,现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市工程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巡查办),由市发改委,市建设、水务、交通、公路、国土、监察、公共政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工程的巡查工作。巡查办设在市发改委。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的巡查。
第四条 巡查的目的:掌握工程行政手续审批、招投标、标后监管、建设进度、资金拨付、工程量变更、监理行为、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并督促整改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并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审批手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巡查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
(二)相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及技术标准;
(三)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 市巡查办负责牵头组织工程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巡查工作,开展正常巡查活动,及时调查、处理、纠正巡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巡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审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用地、环评、规划建设等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招标投标。主要包括招标前的招标告知、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制定、清单编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以及中标合同履行等情况。
(三)施工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合同签订、施工许可、
施工分包转包、工程进度、物资采购、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计划变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及增加工作量
申报审批手续等情况。
(五)工程监理。主要包括监理工作是否严格认真执行
监理工作规定,履行合同及现场履职签证等情况。
(六)资金管理。项目预算编制、竣工决算审计、资金
支付和管理等情况。
(七)勤政廉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和相
关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巡查方式
第八条 巡查分为综合巡查、专项巡查和日常巡查三种形式。巡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着重做好对受检工程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的连续跟踪巡查。
第九条 综合巡查是为掌握工程整体状况,对工程管理
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巡视督查。
专项巡查是为深入掌握工程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施工状况,以及为调查信访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巡查。
日常巡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建设动态,对在建工程进度、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工艺执行合同情况、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正常巡查。
第四章 巡查程序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年度巡查工作计划,将各工程项目巡查任务分解到有关责任单位和督查人员。同时,随机选取部分重大工程项目,进行标后监管,全程跟踪巡查。
第十一条 市巡查办根据年度巡查计划和项目报告情况,成立若干巡查小组,每个巡查小组由2-3名巡查人员组成,组员可随机抽取素质好、业务熟、懂流程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巡查人,实行主巡查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巡查组跟踪督查每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记载每个流程,完善巡查档案。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填写《工程项目巡查报告表》,并将报告表、项目简介、项目审批等相关资料报市巡查办备案。
第十三条 巡查小组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现场督查取证工作,并将巡查情况及时记入《工程巡查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 综合巡查时,巡查组应对工程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工程时序进度,突出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查。
第十五条 市巡查办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督查建议,问题较大的发《整改通知书》,并专项督查整改情况。同一工程在项目建设期内,出现2次以上质量问题的,市巡查办在发《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在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巡查资料由巡查办专人管理、归档,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制度。巡查资料包括巡查计划、巡查记录、巡查报告、检测数据汇总资料等。
第五章 巡查制度
第十七条 巡查工作应遵守下列各项制度:
(一)例会制度。市巡查办要定期不定期的召集工作例会,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明确领导交办任务,通报交流巡查情况,研究布置工作。
(二)报告反馈制度。市巡查办要建立与工程建设单位信息交流互通机制,及时掌握各个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三)交办督办制度。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市巡查办报告所承办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如实提供资料台账,认真落实巡查办的处理意见,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巡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办工作任务并提交专项督查情况报告。
(四)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督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行业主管部门因工作疏忽、差错、未尽职责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隐瞒不报、包庇或纵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泄漏商业秘密或透露标底、评标过程细节的;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等问题的,由市纪委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纪检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巡查纪律
第十八条 巡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客
观、公正、平等的原则,保证巡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巡查人员不得接受建设部门、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吃请、消费娱乐、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二十条 巡查人员不得向建设单位介绍或推荐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向招标人和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以及要求监督对象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不得到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报支任何费用;不得干预和影响招投标活动、不得诱导、干预和插手影响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会审制度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法》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招标人、投标人、监管部门行为,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防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注重预防与严厉惩治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
(二)坚持增强效能与科学规范相结合,实现提速不越轨。
(三)坚持集体会审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确保权责一致。
二、会审的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必须经依照本制度成立的审查委员会会审。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按工程性质、规模应统一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一)参加会审的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完备
2.已经下达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9.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10.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三、审查委员会的组建
(一)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有关人员与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原则上为1人,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该项目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
3.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应当是招标人的在职人员。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相关方面落实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该次招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二)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建设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审意见书并经会审人员签字确认。施工合同审查委员会成员缺席的可在会审前将个人意见反馈给审查委员会并在会后对会审意见书进行确认。
四、会审的主要事项
审查委员会会审施工合同时,重点会审以下事项:
(一)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四)是否按规定采用了合同示范文本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一致
(六)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七)工、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
(八)双方是否出具了履约保函
(九)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提供了开户行及账号
(十)其他需要会审的事项。
五、会审的基本程序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招标办在收到招标人(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施工合同的二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审查委员会成员进行会审。
(二)合同会审时,首先听取招标人(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施工合同等相关情况作出的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会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逐条审查;最后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会审一致意见。
(三)招标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施工合同负责按照会审会议议定事项进行修改,形成定稿。
(四)市行业主管部门招标办对修改后的施工合同依法进行备案。
(五)参与会审会议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和组织落实会审会议议定事项,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擅自进行更改。
六、联合会审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会审会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会务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招标办负责召集审查委员会成员。
(三)会审会议由推选产生的委员会主任主持。
七、会审制度的纪律保障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会审会议召开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审查,在会审会议上依法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会审过程中,依照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问题应予指正而未指正的,以及其他不依法正确履职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应纳入会审范围而不报经会审、已经会审而不执行会审会议议定事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