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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3〕2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璧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二条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负责对我县行政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设在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县公管委日常工作;牵头制定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制度等;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统一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举报投诉,并责成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高效服务,但不负责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经济外贸、市政园林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三定方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我县行政辖区内下列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行为,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一)限额以上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的招标;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

(三)县属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采矿权出让、转让;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BOT投资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六)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和客运线路经营权等交通资源以及政府所属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等的出让、招标和采购;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以及预算内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八)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九)农业综合开发、重大科技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十一)市级部门依法委托区县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

以上交易活动中,纳入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药品交易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交易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项目审批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予以审核。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为项目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水保等意见,审批资金筹措方案、工程预算、最高限价审核、项目立项等工作。

项目业主对项目招标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招投标交易环节前必备要件的办理,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推介招标项目、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将合同报送与项目相关的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经济外贸、市政园林等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报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将备案情况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抄送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

县交易中心承担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受理招标投标交易事项;发布招标信息;提供招标投标场地、招标投标查询、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示招标投标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鉴证书面合同;上报招投标统计分析资料。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

由县地价委员会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底价或标底。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出让公告和文件;审查意向用地申请人资格;根据县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县交易中心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发布交易信息;接受竞买人咨询;受理报名申请,为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活动提供服务,出具成交确认书,公布成交结果;将出让相关资料及结果报送县公管办、县国土房管局存档。

第八条  政府采购

县财政局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和最高限价,下达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相关业务;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负责采购交易环节前必备要件办理;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编制采购文件;签订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组织采购验收。

县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具体包括: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公示成交结果,鉴证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参与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数量及价格的验收;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送县公管办、县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产权交易

县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群团组织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审议)、报批,确认交易方式、交易底价;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查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单位负责交易事项申请,编制交易文件,审查报名资格,签订交易合同、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送县公管办、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县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报名申请,组织交易活动;公布或公示成交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四章  运作机制

第十条  实行名录库管理制度。县公管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业人员库、应急抢险工程承包商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随机抽取制度。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评标专家、应急抢险工程承包商均应在统一建立的库内随机抽取,抽取申请由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其中,国有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可在市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评审专业人员)由招标人在县公管办、县财政局(采购方面)、县发改委(工程方面)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县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确定;应急抢险工程承包商由项目业主在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县交易中心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选择确定。

评标专家(评审专业人员)一旦被抽取确定,应急抢险工程承包商一旦被选择确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评标或应急抢险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县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牵头(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水利建设、交通建设、农业建设、林业建设、园林建设等项目分别由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牵头),县公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招标人(采购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文件中涉及的交易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保证金收取、工程(采购)量的增减和结算支付办法、质量安全、建设(采购)周期、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定标方式、废标条件、监督和投诉处理部门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查;招标人对交易文件中的其它内容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分管领导应当参加交易文件会审。县交易中心为会审工作提供场地和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不报名制度。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文件除外),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竞买),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的资格在提交投标文件后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实行网上银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制度。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和以招标方式交易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使用网上银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等其他项目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实行网上银行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转至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保证金按规定时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到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自然人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县公管办牵头建立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或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  实行信息化监管制度。利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平台,发布交易活动信息;完善县公共资源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分别对全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和采矿权出让、转让实施综合指导和协调。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方案、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同时,须将该文件资料抄送县公管办和县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县公管办组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投标人(供应商)对交易文件内容和交易过程的质疑应由招标人(采购人)进行回复,投标人(供应商)对回复不满意的可按规定进行投诉。投标人(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由县公管办统一受理后责成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水利建设、交通建设、农业建设、林业建设、园林建设等领域的投诉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分别由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和监督,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公管办、抄送县交易中心。

招标人(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杜绝项目被中标人(供应商)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招标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开标会由招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未到场的不得开标。

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员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须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介绍、分发文件、评分汇总等评标服务工作的,应由监督人员陪同,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县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和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交易各方当事人有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等行为的,其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另外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服务费,经县发改委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璧山府发〔2011〕72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