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3〕8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璧山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政府投(融)资及其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和其他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下列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1、2、3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二)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关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代理业主的选择;
(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县政府确定的其它应当招标的项目;
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四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由项目业主申报县政府批准。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
第六条 招标规模、范围及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按程序批复调整(非我县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其招标规模、范围、方式及最高限价由项目业主的上级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凡在我县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环保、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BOT投资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市级部门依法委托我县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拟派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第十条 招标文件联合会审,科学合理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
(一)招标文件须由项目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招标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非我县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项目业主方的上级部门)会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至县交易中心,县公管办根据县交易中心收到的招标文件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集中安排会审,招标文件原则上只会审一次;县交易中心为会审工作提供场地和服务。
(二)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等要求必须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建设规模和国家相应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等),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如设技术部分的,只作符合性评审;技术要求特别高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仍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技术部分可占分值,但技术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20%,其中,规划、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技术部分所占分值根据需要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评标和清单结算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
(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会审后2个工作日内按会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送项目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交县交易中心发布,其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定行政监督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未按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所有招标项目均实行不报名制度,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小时内递交,不召开标前会,不组织踏勘现场。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发布,同时应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发布。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补遗、答疑等有关资料,并依法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最迟不少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过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发布,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可通过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匿名质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答疑内容通过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质疑的答疑、异议的答复内容,均不得改变经会审的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并经项目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发布;若确需改变经会审的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须经项目法定行政监督部门重新召集原会审部门会审且同意后发布。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上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
国有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及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均应设置最高限价,并不得超过经县财政局审核的最高限价。非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
最高限价的编制和审核按相关行业规范执行。
招标人须将县财政局下达的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通知送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并将最高限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按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计算,由招标人委托县交易中心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收取,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项目不超过10万元)。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七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截止时间前5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招标人在县公管办、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县交易中心通过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端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不得低于1/4。评标专家名单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后在县公管办、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打印,并核验专家身份。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县公管办投诉。
第十九条 在公示期内,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送县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县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招标人及中标人应按规定缴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县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及中标人完清费用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招标人在《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完整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与项目相关的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经济外贸、市政园林等部门并抄送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县交易中心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转账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将合同报送县交易中心鉴证(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不一致的不予鉴证),并按规定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县交易中心在合同鉴证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转账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工程款支付到中标人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参加我县招标项目的投标。处理结果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消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三)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县公管办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必须派专人到县交易中心对开标评标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招标人执行将工程款支付到中标人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规定的情况进行依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中标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按质、按时、按量完成工程建设或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参加我县招标项目的投标,处理结果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县公管办投诉。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照县发改委核定的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璧山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璧山府办发〔2011〕20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