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鄂公共资源局〔2013〕63号
各市(州)、县(市、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结合省招标投标活动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3 年 8月 2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行为,为社会监督提供信息,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鄂招投标管委会〔 2008〕 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招标投标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综合招投标中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项目评标结果公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 负责对项目评标结果公示进行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是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附件)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二)招标概况,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时间、评标时间等;
(三)评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及排序、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名称、专业、级别及证书编号,与评标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信息、获奖信息等;
(四)公示时间;
(五)异议与投诉,包括提出异议、投诉的时间及受理人;
(六)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
评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发布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公示。
第五条 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服务以及其他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参照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结果公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依据《湖北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鄂招投标管委会〔 2008〕 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泄露信息资料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