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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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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办发〔2013〕3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州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日趋突出,信访缠访事件频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风险因素之一。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由建设项目中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工程款拖欠等原因所致,涉及面广,舆论影响大,个别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预防和解决拖欠并防止拖欠反弹,维护好正常的劳动关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认真贯彻执行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

(一)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精神,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将欠薪处理责任落实到位,不断增强主管部门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处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监督和问责;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性工程的资金筹措及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筑、装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监管,督促建筑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解决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小区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市政、园林、环卫等工程及系统内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负责督促解决公路、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解决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化解农民自建房拖欠劳务费纠纷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疏通非企业拖欠劳务费的解决渠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建设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以讨要工资为名追讨工程款的行为,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并对因此引发的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等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法律宣传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理工资拖欠问题;

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和亚丁景区管理局负责督促解决景区内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负责将企业、承包人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记入不良记录。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州、县两级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法院、检察、工商、国资、工会、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方面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三、多措并举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加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全州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从2013年10月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由用人单位统一制发工资表,按月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通过包工头转发。

(二)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全州建设施工领域和发生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非建设施工领域严格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合同总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征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凡因工资保证金征收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收取保证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工资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资保证金流失,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的,必须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交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对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和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给予开工许可。在项目完工申请验收时,施工单位未出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四)加强对问题企业的监管和整改。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准入审验管理,依法记录建设施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建立定期公告制度。实行被限制市场准入责任企业整改期制度,责任企业被通报六个月后,方可提出解除限制市场准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将被通报施工企业和责任人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未经解禁不得允许其参与州内工程投标,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奖。

(五)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项目承包人故意欠薪逃逸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民工工资保障实施方案,于2013年9月底前报送州监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