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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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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公管办发〔2013〕7号

 

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

现将《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强化对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各方守法、信用、履约意识,惩戒失信不良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所有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特许经营项目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与事前、事后的业务监管体系,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交易前审批、交易后施工或交易结果出现的失信不良行为,依本办法进行惩戒。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矿权交易的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依法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和处理;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事前和事后的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六条 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对应当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

(二)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而未进入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应当邀请招标而直接发包的;

(四)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七)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八)在招投标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九)明知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仍确定其为中标人的;

(十)拒不接受、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检查或在联合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

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按照《武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严厉问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6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一)超越资格许可范围和代理委托合同进行代理业务的;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或者在代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在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违规设置分支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代理业务或者转让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以行贿、提供回扣以及恶意竞价、免费代理等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手段承揽代理(拍卖)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

对有第(一)至(六)款行为的代理机构,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代理活动;对有第(七)、(八)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代理活动;对有第(九)、(十)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十一)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三)行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四)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无故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和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对有第(一)至(三)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36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四)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24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有第(五)至(七)款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12个月内参与本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评标时发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同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违规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的;
 (八)擅自指派他人代替参加评标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九)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现象不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十)由有关监督部门确认未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及市公管办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

对有第(一)至(三)款行为的,由市公管办给予警告;对有第(四)至第(十)款行为,予以解聘,从专家库中除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归集,由市公管办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武威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主动交代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在交易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戒。累次违反的,加重惩戒。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查询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信息查询系统,禁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