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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3〕196号
政策法规

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城建〔2013〕196号

 

各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电子化、网络化,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新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管理工作,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场所与信息化建设,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市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城建委关于做好2013年“十个突出问题”整改承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并落实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化服务、科学管理、提高效能,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切实解决工程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进一步落实“监管分离、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集中服务”为目标,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场所的场地与设施配置,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推进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电子化、网络化。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动员(2013年7月下旬—8月上旬)

    一是结合实际,拟定《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场所与信息化建设标准(试行)》;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计划安排;三是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修订;四是召开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场所与信息化建设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并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本次活动。

(二)检查评估(2013年8月中旬—8月下旬)

市交易中心牵头成立包括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检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制订的建设标准,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评估各分中心场所设施及管理与服务现状。

(三)整改落实(2013年8月下旬—10月底)

各交易分中心针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的目标、方式、措施和时限要求,并落实到位。领导小组将对各分中心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验收备案(2013年11月上旬)

领导小组对各交易分中心进行考核验收,对于符合标准的,予以备案;对于达不到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和整改不合格的,其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其他符合标准的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在前期实施、检查、评估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健全建设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规范新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和管理工作,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场所与信息化建设,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建设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次工作富有成效。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建设交易场所与信息化建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工作具体,时间紧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分中心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晰责任,每个办事区域,每项工作都要责任到人。要按照分工抓好各项标准、各个环节的落实。要坚持领导带头,层层抓落实,层层负责任。

(三)坚持标准,长效管理

要通过标准制定、督促检查、考核评估、验收备案,提高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考核、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要将交易场所与信息化建设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促进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努力提升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场所与信息化建设标准(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场所与信息化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场所与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电子化、网络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各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场地与信息化设施的配置,逐步完善服务功能,以满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依照本标准对各交易分中心进行指导、检查及备案。

对于符合标准的,予以备案;对于达不到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和整改不合格的,其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其他符合标准的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分中心交易场所应当具有“一站式”窗口服务、开标、评标、档案存放、办公等服务条件;具备专家抽取通知、电子开评标、电子监控、专家身份验证、档案管理等配套服务的硬件设施以及满足业务工作的网络信息化设施。

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具网络、传真、复印、打印等商务服务功能。

第五条 “一站式”服务应具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等候、自助服务、咨询服务、商务服务等基本功能。

第六条  开标室应设于独立的区域。开标区应有电子开标电脑、投影仪、监控摄像头、拾音器等硬件设备,能实现电子化开标及全程监控;并能够满足行业监管、纪检监察等主体现场或远程监控,保证图像清晰、声音清楚。

第七条  评标区域由门禁、评标区、澄清室、监控室、通讯工具存放处组成。其中评标区应设于独立、封闭的区域;应有电子评标电脑、监控摄像头、硬盘录像机、交换机等硬件设备,满足实现全封闭、全过程监控的电子化评标的要求。

第八条  门禁系统应有专人值守,应配备指纹识别、二代身份证等验证设备。

第九条  专家抽取通知室应独立设置、配有独立的专用安全网络及设备、自动化抽取通知系统、电脑、打印机等。

第十条  开标区、评标区要求监控面须达到全方位覆盖,保证声音清楚、图像清晰;监控系统应当满足24小时监控需要,且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6 个月。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机房应独立设置,具备安全保密基本设施,保证网络通畅。应具备服务器、存储设备、备份设备、网络安全等设施,配置接入市交易中心的通信链路。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设施应当充分保证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场所设施详细配置要求见附表。

第十四条  凡政府投资非盈利性项目且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应进入市交易中心场所交易,其监管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