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港政办〔2013〕1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山腰盐场,区直各单位,石化产业开发建设公司、投资总公司、建设发展公司、石化工业区建发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泉港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泉港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规定

 

总    则

一、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市场,规范综合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增收节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及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集中采购等综合交易(以下简称“四项交易”)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督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督有力的综合交易统一市场。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以及交易类型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管 理 机 构

 

四、泉州市泉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公管办”),受具有招标采购职能部门的委托,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决策,制定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程和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开展日常综合监督,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文件的备案;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接受投诉处理,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泉州市泉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区交易中心”)是本区“四项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承接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接受区公管办的全过程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区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国土、交通、农林水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交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区监察、财政(国资)、住建、国土、交通、农林水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督工作。

 

范 围 和 方 式

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3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等)的施工单位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服务费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定;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四)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等的出让;

(五)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月租金达5000元以上的);

(六)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的拍卖;

(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采购;

(八)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九)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区公管办受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核准或备案工作。

区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为工程招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受理招投标事项、发布招投标信息、提供招投标场地、提供招投标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告招投标结果、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场内监督、发放中标通知书、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公管办。

 

九、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招拍挂底价及增价幅度,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区交易中心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按照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外进行发布;接受竞买人报名申请;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

 

十、国有产权交易

区财政局或区国资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行政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审议),确认交易方式,受让方资格审查,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并送区公管办备案。

区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信息发布,意向登记,资格审查,组织拍卖(竞价),将交易相关资料及结果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公管办。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

区公管办受区财政局的委托,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依据泉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出泉港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等工作。

区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是全区政府采购的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场所,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负责组织全区公务车辆“三定管理”(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公管办。

 

交 易 程 序

十二、交易申请。“四项交易”的项目建设业主、国土资源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区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

 

十三、交易受理。受理申请或委托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先接受,再补齐资料、条件成熟时正式受理。

 

十四、文件备案。区公管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进行备案。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十五、公告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按规定由甲方与代理机构等联合签发。

 

十六、投标报名。甲方和区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统称乙方)的报名。

 

十七、集中交易。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

 

十八、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经区公管办备案,由甲方与中介代理机构联合签发。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乙方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九、合同备案。成交确认书签发后,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区公管办备案。

 

二十、交易报告。甲方和区交易中心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天内,向区公管办提交交易报告。交易报告应包括:

(一)交易范围;

(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监 督 管 理

二十一、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监督管理方式。

 

二十二、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计划、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区公管办。

 

二十三、区监察、财政(国资)、住建、国土等部门派员参与有关交易事项监督,代表所在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二十四、区财政(国资)、发改、住建、国土、交通、农林水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综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十五、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综合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区公管办应与各职能部门共同加大对区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共同督促综合交易项目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二十七、区交易中心应健全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综合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区综合交易网站发布。

 

责 任 追 究

二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争主体参加综合交易;不得将本规定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九、对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综合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十、在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一、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    则

三十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招标人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主管的项目,从其有关规定。

 

三十三、综合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十四、区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四项交易”规则。

 

三十五、本规定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泉港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泉港政综〔2009〕58 号)不再执行,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