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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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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13〕22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宣传,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机关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鲁财办〔2012〕29号),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政府采购信息工作是宣传政府采购活动、展示政府采购成果、介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树立政府采购形象的有效渠道和重要手段。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绩效和管理水平,要围绕中心、服务决策、全面及时、注重效应,以信息工作推动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真实性原则。政府采购信息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制度创新,如实反映采购活动的成效和问题。

(二)坚持针对性原则。政府采购信息要紧紧围绕全省财政工作大局和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结合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的现实和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信息要点和材料,增强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时效性原则。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搜集、及时整理、及时上报本级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新亮点和新问题,确保信息上报的时效性。

(四)坚持准确性原则。政府采购信息要务求方向正确、内容准确、数字精确,对于情况不明或者无法确定其准确性的信息不能草率报送。

(五)坚持全面性原则。政府采购信息要注重信息通报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既有实践的创新性,又有问题的探索性,全面反映政府采购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三、主要内容

(一)各市出台的创新性政府采购制度办法,以及开展的创新性政府采购活动;

(二)具有典型和推广意义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等;

(三)各市开展的重大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取得的成果,以及有关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

(四)各市推进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中发现的苗头性、典型性问题及解决办法等;

(五)其他重要信息情况。

四、基本要求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在政策措施出台、工作事项办结、重大活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每季度不少于3条。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实事求是、条理清晰、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一般不超过300字;问题建议类信息要深入调查、言之有据,一般不超过1000字;典型经验类信息要力求创新、具有借鉴意义,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题类和调研类信息要分析透彻、切实可行,一般不超过3000字,其中,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

五、保障机制

全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保障机制,各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一名信息宣传联络员,并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抓好此项工作,确保信息工作协调顺畅、保障有力。信息宣传联络员要求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写作能力,负责对本市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编辑、整理和上报。

六、工作考核

信息工作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并按季度、年度进行专项考核,每季度末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数量。每年从各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中评出信息先进单位与优秀信息宣传联络员,省财政厅予以通报表彰。对季度、年度信息采用量未达标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一)记分标准

1、报送记分。完成规定信息报送数量的,每季度记5分,完不成规定报送数量的不记分。超额完成报送数量的,每超1条记1分。

2、采用记分。报送信息被采用发布到《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或《山东政府采购网》的,1条记5分;被厅办公室《财政情况》等采用的,1条记10分;被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等采用的,每条增记20分;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条增记30分。多次被采用的,可累计加分。

3、领导批示加分。采用信息获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增记20分;获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批示的,每条增记30分;获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增记50分。多次获得批示的,可累计加分。

(二)年终考核

省财政厅按季度通报政府采购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年终进行总评。各市信息报送、采用及累计积分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