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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标后监管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肥西县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标后监管办法(试行)

 

政办〔201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打击和惩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抓好项目标后监管,推进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肥西县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标后监管,是指各项目建设单位、肥西县标后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授权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章 标后监管范围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均为标后跟踪监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作为重点跟踪监管:

(一)肥西县大建设项目。

(二)县内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跟踪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招标项目标后监管工作在县标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及标后监管相关单位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其业务开展情况。

 (二)县招管局负责县标后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负责对中标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有关施工现场及在岗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县建设局负责对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有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施工现场人员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建设单位资金拔付情况进行检查。

 (五)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对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岗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跟踪监督和执法检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县标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联动检查工作,认真开展专项稽查和效能监察;确定各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责不到位,隐瞒问题不报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经查实后,由县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合同履约的监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工程招标活动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施工(监理)合同报县招管局备案。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除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外,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监理、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或监理,确保合同履约到位。

    县招管局应将项目的招标人、中标人、中标内容、中标价格、主要投标承诺等信息及时在肥西县招投标中心网站予以公布,方便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六条  施工分包的监管。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对确需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合同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指定分包单位。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监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对中标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前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退还所押证书。

    严格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管理。中标单位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确需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原中标条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县招标局备案,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监管。工程合同签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增减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对擅自变更工程量的,审计部门不予决算审计。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检查施工单位与合同施工单位是否一致,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施工(监理)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考勤考核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周、月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和县标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采用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岗履职及出勤情况,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如连续两次检查不在场的要予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或建设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县标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现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质量安全的监管。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总包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监理合同要求建立现场监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抽查,对工程主要建材、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基础部分、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督,并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的监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决算资料,并对送审的决算资料进行整理和审查。建设单位收到决算资料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送审。审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和签收,并认真做好决算的审查工作。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产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的监管。工程款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实际施工进度以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支付,并要检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县标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高效、专款专用;县审计局应搞好工程建设资金审计,坚决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处罚措施依据《肥西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采用记分和扣除履约保证金相结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岗考勤情况与投标企业资信考评相挂钩,并计入所在企业资信考核内容,作为其企业当年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限制的依据。企业分立的,按原企业分值记入新成立企业;企业合并的,按原分值高的企业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记入该单位不良行为一次并记15分,同时在网站、报刊和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三)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因管理不善、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

 (六)招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七)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工程造价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未经审批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后监管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记单位10分,同时在网站、报刊和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经连续两次检查不在场且未有履行请假手续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一个月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18日历天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或监理不到位的。

 (四)出现冒名顶替、证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六)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承担超过工程监理任务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后监管规定要求的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累积计分以项目实施之日起计算并以年度为计算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单位以累计分值以较高者计算。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10分,记施工或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限制其6个月时间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15000元;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15分,记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限制其12个月时间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25000元;一年内累积记分达20分及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停业、降级、撤销资质等处理并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0元。

第十六条  县招管局对每次跟踪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的,及时在肥西县招投标网和合肥招投标中心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企业的处理,其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或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和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肥西县标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建设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标后监管检查的各项工作真实有效。监管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