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调整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3〕4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不断加快工程项目建设 推进速度,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做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可不进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实行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招标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的有效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工程项目未达到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手续。
二、有关要求
(一)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虽可不进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的招投标交易,但招标人仍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严格履行邀请招标公示及中标公示的发布、投标邀请的发出、工程承发包手续及合同备案的办理等程序,并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招标人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发布邀请招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持有《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
3.招标人完成招标后,应在收到评标报告3个工作日内提交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明、评标资料及中标结果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可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承发包手续。
(二)招标人招标时,其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比率确保到位。资金到位率将以基本比率为基础,根据其市场信用考核结果及工程款支付信用记录实行差别化管理。
(三)招标人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未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处结及因市场信用考核较差被限制经营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或直接发包工程。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标、评标场所应符合有关要求,能够满足开标、评标的需要。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不进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进行抽查。对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并应依法、依规对各责任主体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 2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