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
川交发(2013)8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项目法人,厅直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的新形势,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川办发〔2011〕12号)的统一部署,结合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对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实施行政监督。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主体对项目建设承担主要管理和保障责任,对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等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招标人)是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主体,依法提出招标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开展评标,对评标工作负责。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行政监督,统一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程序,负责对招标实施计划、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报告等进行行业审查备案,并对开标、清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跨市州项目由牵头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按工作程序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对项目法人(招标人)提交的招标实施计划和招标工作报告等进行初审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备案,负责合同文件审查备案,并对开标、清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主动接受行政监察,项目法人(招标人)在邀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同时邀请监察机关派驻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四、项目法人(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按照要求填报相关申请资料,严禁随意简化或改变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招标文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补遗书)不得用于招投标活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清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有关记录、文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开标和评标活动,原则上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国家另有规定或因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能满足评标时间和场地要求,选择在其他场所评标的招标项目,应满足集中封闭和保密的要求,并做好开标、评标全过程记录。
六、坚持投标业绩及主要人员公示制度、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投标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对投标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合格但未参与投标、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或未按投标承诺函承诺内容投标、中标弃标等投标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扣分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投标等处罚。项目法人(招标人)在报备招标工作报告时,应同时全面、真实地提交投标人失信行为情况报告。
七、项目法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项目法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书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合同签订备案情况。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有关投诉要求、受理条件和处理方式等具体事项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川交函[2008]331号)的规定执行。
九、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严格合同管理,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拖延计量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履约失信行为,积极营造健康发展、诚信守约的建设市场环境。
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可根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特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投资人招标文件中对超前开展的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移交、投资人自行组织实施项目的条件和管理要求、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费用及承担主体、施工借用地方道路等重要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厅行业审查和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