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关于《玉环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议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3〕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制订的《玉环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简易办法》、《玉环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玉环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玉环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简易办法
县监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住建规划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第一条 根据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监察局《关于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差异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建规〔2008〕143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43号)精神,为提高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高效、简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 小额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项目,在确保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可以在县内建筑业企业中公开招标。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投标项目,在县内企业资质许可的前提下,原则要保证50%已报名的县内建筑业企业能够参与招投标。
第四条 对技术无特殊要求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标通过制,以商务标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技术方面的各项要求,投标人明确响应后可不再制作技术标。招标文件、图纸、投标工具等采用网上直接下载,下载地址统一为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
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五条 对技术有特殊要求或因项目的特殊性可能导致缺乏竞争的情况下,经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下浮率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包。
第七条 鼓励采用捆绑式招标,但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时间比较接近的;
(二)对投标企业资质、专业、项目班子人员等要求相同的;
(三)组价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的。
采用捆绑式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工期,并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楚门镇、玉环经济开发区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楚门镇、玉环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中心”)招标。
其他乡镇(街道)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所在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县中心招标。
5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村级建设项目,进所在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200万元及以上进县中心公开招标。
第九条 在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招标条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事宜;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共同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每季度向县中心报送统计报表。
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时参加村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现场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必须经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原则上不得设置暂定价),投标人商务标报价仅需根据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控制价报一个综合下浮率。商务标报价按综合下浮率折算。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清单中所有综合单价都按此下浮率计算。
第十二条 商务标评标办法采用二次平均价最接近法,即在招标人招标控制价下浮幅度内抽取参考价,和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进行二次平均。有效报价和二次平均值差的绝对值最小的为中标价;最小绝对值相等且有效报价不相等的取低价;最小绝对值相等且有效报价相等的抽签决定。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造价采用现行浙江省定额,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下浮幅度如下: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5%-12%;
(二)市政工程8%-15%;
(三)土石方、园林绿化、智能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8%-15%;
(四)港口、交通工程5%-10%;
(五)水利工程8%-15%;
(六)其他工程8%-15%。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业主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未设置技术标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评标办法当场宣布招标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应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并和其他交易资料一同存档。
第十五条 招标后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玉政办发〔2008〕95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玉环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县监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住建规划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玉环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须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等级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资格后审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一般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法,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级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评分制的审查方法。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应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章节,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
第六条 采用合格制进行资格预审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评分制进行资格预审的,按台州市资格预审评分标准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审查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资格预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将资格预审未通过结果公示;
(七)编制资格预审报告;
(八)向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相关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四)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
第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潜在投标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的潜在投标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县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法、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省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网上发布供自由下载的,自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10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经原备案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如通过网上下载的在原网站上予以发布)。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及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九)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格后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集中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合格性审查: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
(二)详细审查: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合格性审查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财务状况、施工业绩、荣誉称号等方面进行详细审查。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格证书;
(四)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的;
(五)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六)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个数(包括本招标项目)超过规定的;
(七)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八)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未按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的;
(十)投标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十一)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十二)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三)投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有不良行为(指被住建部、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检察部门记不良行为及黑名单)且在公示期间的;
(十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证件弄虚作假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合格性审查的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评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打分。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拟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当通过合格性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在20家以下时,可不再进行详细审查,直接确定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审查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投标申请人已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进行资质、业绩登记入库的,经招标人同意,其在有效期内投标申请人资质、业绩入库登记结果可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提供,审查专家根据资质、业绩登记结果进行评分。
第五章 投标人确定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采用评分制进行资格预审的,并应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应投标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
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认为其他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有权在公示期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台州市建设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得分排名高低确定投标人。当投标申请人在20家以上时,按得分高低取前20名作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县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包括: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审查报告;
(三)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并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应按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的,其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责令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已开工的责令退出施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投标人名称、组织结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按规定可以变更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等级及资格预审评定分数不得低于原参加资格预审时的等级和分数,且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予以变更。
第三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自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算。如发出招标文件时间超出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的,则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投标报名截止日至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时间超过30日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玉环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县监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住建规划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抽取程序,保证评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标专家抽取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玉环县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在开标前3日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中心”)建设工程部审核后方能抽取。
(二)在开标半小时前,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县中心使用计算机随机抽取本地评标专家。
(三)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行业监管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纪检监督人员在场。抽取后由县中心工作人员通知专家。
(四)抽取专家工作完成后,打印评标专家出席表一份,密封并经在场人员签字后交给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保管,在评标开始前核对专家身份时拆封。
(五)本地专家无法满足评标工作需求,或项目投资额较大,需要到外地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要在开标前2日到县中心开具介绍信,由招标人持介绍信到指定单位抽取评标专家并负责接送,有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评标专家密封函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到县中心评标室开始评标时才能拆封。
(六)本着提高招标效率,节约招标成本的宗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指定某地的专家库。应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及专业类别对评标专家的需求,由县中心负责联系后,确保评标专家数量充足,能够满足评标需求的,按就近就便的原则抽取。
(七)采用网上远程评标的,异地评标专家从机位所在地的招投标交易机构专家库中抽取。
二、评标专家库选择
(一)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本县专家库中抽取,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从外地专家库抽取专家。外地专家库主要指省、市及附近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下同)。
(二)市政公用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用工程,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本县专家库中抽取,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从外地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三)园林绿化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本县专家库中抽取,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在外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本县专家库中抽取,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在外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五)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本县专家库中抽取,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在外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六)公路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本县专家库中抽取,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在外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七)监理、设计、勘察、测绘、规划等服务项目。监理费在40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原则上在本县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大型项目如有专业需求,评标专家可以在外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设计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业主代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具备与评标专家相等资格)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可以在外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勘察、测绘、规划等工程,在本地评标专家无法满足评标需求时;属中小型项目的,可由招标人拟定业内资深人员名单20人(含)以上,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属大型项目的,可以到省、市或经县中心联系过具有充足评标专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抽取。
三、评标专家抽取时的回避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取,已经抽取的,应予回避,并继续抽取,直至满足要求:
(一)投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单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其它有关规定
(一)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因专家库专业限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书面提供专家名单,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派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需符合评标专家条件,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三)评标专家评审费用、异地评标专家接送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严格保密,参加抽取的人员严禁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
五、国家对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