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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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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阆府办发〔2013〕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市政府16届1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阆中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阆中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的建设项目:

  (一)中央财政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和实施BT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政府从国内外金融组织(机构)借贷的融资资金。包括国内配套的财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五)其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 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承担投资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等职责,组织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投资综合管理;对招投标方式和其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投标结果进行认定,受理和查处招投标中的有关投诉等。

 

  市政府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对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实行前期工作、招投标、质量、进度、财务管理以及使用效益进行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资金筹集、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预)算、项目变更、结算进行评审;对政府投资资金、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招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

 

  招监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研究解决招投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等是否有不良记录进行审查确认;受理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收集、通报招投标监督工作信息。

 

  住建、国土、环保、交运、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防止过度”的原则,对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部门(单位)提出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汇总,并编制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在拟实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公众密切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以及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

  (一)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文件;

  (二)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或直接审批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住建、环保、国土、交运、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进行分类审查;

  (三)发改部门批复。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概算编制和财政概算评审意见等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报送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文件等附件资料。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发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核,经财政概算评审后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发包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比选)发包,由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比选)发包。严禁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建设网”等规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取邀请招标的,可根据需要,由招标人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家,共同考察确定不少于3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比选发包。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实行E方式比选,禁止使用D方式比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进行两次招标失败后,由发改部门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可以通过D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和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和省、南充市政府确认的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同意,可通过比选方式发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节能审查、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服务性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投标发包,但经发改部门批准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发包;5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

 

  第二十五条 住建、水务、国土、交运等项目较多的单位,其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节能审查、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应当实行打捆招标发包。

 

  第二十六条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实行一体招标(比选),招标(比选)时可只设置设计资质;没有勘察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标后,可将勘察业务分包给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实施,或允许联合体投标。

 

  建设项目中涉及雕塑雕刻、艺术景墙、特殊景观造型等艺术性较强的项目,经审批、备案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

 

  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并推行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体招标。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招标设置“双低”标准,防止低价抢标,即应将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同时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90%(学校、医院、桥梁等项目可定为95%)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对象进行质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另提交中标价净价与最高限价85%之差额3倍的履约现金担保。

 

  第二十八条 项目备案部门不得对散装、活页等可撤换和未按范本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有篡改范本文件中不可更改内容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展开调查;对篡改范本文件的,以涉嫌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处理并报告市招监办。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应当严格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售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电子招标系统完全建成后,应当实行电子招标和电子辅助评标。因特殊情况不宜执行本条规定的,应报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同意。

 

  第三十条 上级部门直接核准为公开招标,且明确不采取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送上级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前,应送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二)上级部门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核准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送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

  (三)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南充市有关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出售、开标地点设置等规定,在阆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发售,并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未严格执行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不得派员参加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范本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设置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特殊情况需经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同意。

 

  实行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出现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答疑和补遗一律实行网上无记名运行。

 

  第三十二条 涉及大量建筑群建设的项目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类似业绩不得超过最大单体建筑面积1倍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不超过12个月、施工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普通建设项目招标,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不设类似业绩;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其它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应急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一般性工程项目确定为应急工程。

 

  一般性应急工程应当通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抢险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招标、不比选,但应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选择符合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企业施工。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由招标人就项目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提出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和招监办同意后方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严格重大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两个以上片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六条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参与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投诉、举报或质疑评标专家错评误判等情形的,经初步核实需要对评标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复审或复评的,经发改部门和招监办同意后,可启动复审或复评,复审或复评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复审或复评小组应出具书面复审或复评报告,复审或复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认定招标、评标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因招标文件中设置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中第二十五条一至六款所列重大偏差外的相关条款导致多家投标企业投标文件被废,或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且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招标人可不确定中标单位,由项目审批或监督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或复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比选)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文件等,签订中标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价款、工程款拨付、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结算方式和工程变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标文件及中标合同应按规定及时备案。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合同范本。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压证施工制度是指在签订中标合同前,中标人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关管理机构代为保管,至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由代管单位予以退还的制度。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一)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证原件交行业主管部门代管。

  (二)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当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有关人员证件原件交建设单位代管。

  (三)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相关人员证件。

 

  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标单位可以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确需更换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人员,其资质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的资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三)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到岗人员与投标时所报人员的一致性;

  (四)对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五)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其流向存在不正常情况时,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

  (七)对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投资评审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即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金额作为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且对清单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造价站和财评中心负责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把关。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立项的,财政部门不得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发改部门不得核准招标(比选)。

 

  第四十三条 财政评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合理性、准确性,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到位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六)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七)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八)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评审应重点对项目内容是否齐全、项目计价是否合理、设计规模是否超标、工程预算是否超越概算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存在设计规模超标、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漏项、预算超概算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由建设单位重新修改、报审。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业主单位审查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财政部门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工程结算时,应当详细核实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会议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文件、项外工程签证计量单、经三方签署的竣工图、安全文明施工评价表、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审批文件(审批表)、追加投资计划的文件(变更超概算时)、工程变更计量核查意见书、增加工程结算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特殊材料价格证明文件、工程所在地地方材料运输距离证明文件等。

 

  工程竣工结算、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以审计结论为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送造价站备案。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建设单位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和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支出情况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填报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作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项目财务审计完成后二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复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立资金集中支付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收缴与拨付情况。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规范的工程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应当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工程进度款拨付应严格按“财政控制预算、业主负责管理、审计把关结算”的原则支付。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投资额(增加工程量除外)的70%,其中园林、绿化工程(增加工程量除外)不超过60%,并在合同中载明。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业主单位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且符合合同约定时清算。

 

  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地勘、设计、造价咨询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监理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五十条 拼盘项目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将自筹配套资金及时存入财政部门集中支付专户,同政府资金匹配支付。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拨资金。

 

  第五十一条 中央及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和拼盘项目中建设单位的自有配套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非预算管理单位拼盘项目中建设单位配套财政资金、非预算管理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财政资金和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融资资金,实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是指建设单位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立专户,财政部门将建设资金拨付建设单位专户,由建设单位在收到确认支付凭证后,将资金拨付给施工企业、供应商和劳务提供商的支付方式。办理流程为:

  (一)建设单位根据用款需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价款表;

  (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审批;

(三)建设单位在收到确认支付凭证后,将资金拨付给施工企业、供应商和劳务提供商。

 

  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开户银行不得支付项目资金。

 

  第五十三条 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投资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办理流程为:

  (一)财政部门将指标通过“大平台”系统下达到业主单位;

  (二)业主单位申报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中标供应商、劳务提供商或最终用款单位。

 

  对不属于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补助性项目,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文件或签订的合同条款,通过财政专户或建设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施工企业、中标供应商、劳务提供商或最终用款单位。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以确保工程进度,并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二)监理单位审核;

  (三)业主单位审核申报;

  (四)财政部门审查拨付。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立项文件(或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财政评审控制价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含设计、监理)、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提交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现场资料等依据,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相应工程进度款使用情况进行现场重点抽查、审查,并建立书面审核文件。

 

  第五十六条 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其资金拨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变更方案按本办法规定已经审批;

  (二)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具有相应的追加投资文件;

  (三)项目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并形成审计结论。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标准和额度。

 

  在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前,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核查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第五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财政部门必须预留项目财政资金的10%,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并满足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时予以结算。

 

第六章 工程变更

 

  第五十九条 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质量安全、勘测设计、工程环境变化、新技术、不可抗力以及政府对该项目有新要求等特殊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对下列情形之一作出的调整或改变。

  (一)工程设计的变更;

  (二)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主要原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中的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漏项及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法规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变更。

 

  第六十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原则。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由此增加的工程款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财政评审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变更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后共同作出审批意见;

  (二)财政评审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变更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招监办)等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后共同作出审批意见;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该项目市级牵头领导审批;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财政评审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估算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变更估算金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招监办)等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后共同作出审批意见;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该项目的市级牵头领导审批;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前款规定涉及由发改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投资项目,其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下的,由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审批;超过概算10%以上由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招监办)等部门按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国、省批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报上级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立项投资额、工程项目财政评审价、工程项目中标价或合同价、变更内容及理由、变更工程量及估算投资额、超过工程项目中标价或合同价百分比等内容;

  (二)业主单位核实确认,同意变更的,应会同监理、勘察、设计、质安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内容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其中变更工程项目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至少提交两套变更方案),并由各方代表在《工程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盖章)。需市级领导审批的,在审批前,由该项目的市级牵头领导召集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单位和相关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现场勘测、技术核定;审批后,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核查签证计量,并对变更工程价款进行评审、审计;

  (三)业主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前款第(一)项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设计变更图,注明变更原因,并须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第六十三条 工程变更经批准,依法应进行招标(比选)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比选)。

 

  工程变更经批准,不需进行招标(比选)的,可由原施工单位实施;但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应按照招投标或比选的相关规定另行确定施工单位。

 

  经批准的增减工程量及价款应在工程施工现场公示。

 

  第六十四条 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址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前款规定应当载入中标合同。

 

  第六十五条 因监理单位过失,不按实际签证或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由监理单位全额承担。

 

  前款规定应当载入中标合同。

 

  第六十六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在无显著不平衡报价情况时的确定原则:

  (一)工程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有同类的,按照中标清单同类价格执行;

  (二)工程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有类似的,按照中标清单的类似价格执行;

  (三)工程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既无同类也无类似的,按现行国家计价有关规定重新组价,经财政评审按合同约定让浮比例确定;若合同无让浮比例时,按投标让浮比例同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固定价比选办法中同类工程的让浮比例;

  (四)原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含)时综合单价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综合单价具体调整方法详见《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公式。

 

  显著不平衡报价是指发生变更的项目属清单同类或类似项目,且中标单位该清单项目报价高于预算水平10%而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显著不平衡报价。显著不平衡报价变更项目不予采用投标报价,以财政评审价为基准,按投标让浮比例进行调整。

 

  第六十七条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工程变更批准资料报财政、审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完成工程变更3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财政、审计、造价等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核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未经核查的变更内容不得纳入结算评审和审计。

 

第七章 政府采购

 

  第六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专用设备及车辆、工具、器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等的购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不得纳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需根据设计方案、图纸及概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设备采购配置参数清单,经设计及有关单位确认后以建设单位正式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申请后,审查申请采购的设备材料及概算等内容是否符合采购政策规定,并组织建设单位审定采购预算和落实采购资金。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核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依据经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经省财政厅年度考核合格的有甲、乙级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但属于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并由财政部门核准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即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但应在监察(招监办)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购失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经财政部门初审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履约验收制度。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关系国计民生(如教育、卫生、医疗等)、灾后重建、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邀请财政、监察、质监、采购中心等单位参与货物的验收工作。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及时送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或者依法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

 

  第七十四条 招监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七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地勘、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质安站应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卫生、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各责任主体签字的相关资料备齐,向质安站申办《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使用权。

 

  交通、水利项目的验收、移交,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和责任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视情节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一)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招标而未招标直接发包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或违反规定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的;

  (四)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未经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工程设施的(交通项目除外);

  (六)未经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设计内容的;

  (七)转移、侵占、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套取建设资金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项目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发包单位指定承包单位,或强行指定分包工程和工程业务,推销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四)违规为亲友承包工程或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或徇私舞弊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代理服务费不予支付,代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相关部门将其违规行为在阆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曝光,并禁止该机构及相关人员3年内在阆中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一)未经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批准,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曲解相关政策规定后向招标人传递虚假信息、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不严格按照国、省、市相关规定发布招标信息,信息发布后随意改动,无故取消的;

  (三)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内容漏项、表述错误或不详,信息发布不准确,导致招标失败的;

  (四)招标公告、出售的招标文件、评标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备案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五)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不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不按审批核准的方式进行招标的;

  (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七)不按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人员不到位,招投标档案资料不规范的;

  (八)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行贿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禁止该企业和相关人员3年内在阆中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投标活动,处理结果在阆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曝光: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中标后投标人给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借牌、挂靠、出让资质、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要求招标人违背招标文件改变合同实质条款的;

  (五)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

  (六)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 因前期准备不足、计划不周密或工作不主动、故意拖延等因素延误了工期而被迫确定为应急工程的,按照行政效能问责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八十三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依据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预算单位和建设单位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省、南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解释。

 

  第八十八条 监察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审计等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向市政府提交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阆府办发〔2007〕104号)、《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阆府办发〔2010〕49号)、《阆中市招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的通知》(阆招监委〔2011〕6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