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
(辽发改招标[2013]1009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3号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在我省的落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投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和安排的中央财政性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有特定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要求的中央财政性投资,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港口、水利等专项建设资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主要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以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泛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上述资金渠道以外的其它财政性投资,包括财政部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防科技工业局管理的国防科技专项资金等。
二、我省范围内需要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相应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等级要求。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3号令)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对于核准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按总投资规模,明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
三、对于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央投资项目,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不予发布招标公告。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各终端对未满足上述条件的招标公告,将不予以发布。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于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责令改正,并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切实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资格初审和申报资质初审工作,我省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 2月15日之前将年检材料和申报资质材料报送我委招投标管理处进行(大连地区除外)初审。我委负责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料,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坚决杜绝出借、转让资格及超越资质代理的行为。
七、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开展代理业务、并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相关证明文件并接受相应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13年10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