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保)发〔2013〕15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住房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地税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市、县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具体方式如下:
(一)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三)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四)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
(五)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六)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二)市、县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民间资本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三)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四)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适用财税〔2010〕42号文件。同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5号)要求,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土地供应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
(六)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政府统一规划,引导企业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三、营造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良好环境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把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做为营造投资环境,支持招商引资,扶持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障碍,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各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组织属地企业(单位),广泛学习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实际需求,申报建设项目。经审核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的项目可纳入本市、县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备案。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设的职工公寓,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可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土地供应适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政策。
(三)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套型结构、总投资、开竣工时间等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民间资本参与。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四)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做好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各市、县要对本地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一次梳理,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坚决予以取消。
(六)民间资本参与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标准。具体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宁夏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 64/785-2012)。
(七)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在分配、使用、退出管理、上市交易和财务核算等方面,要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八)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质量责任,对工程质量实行零容忍,加大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银监局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