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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补充通知
政策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补充通知

 

渝财采购〔2013〕27号

 

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2013年8月市财政、卫生、药监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3〕23号)。按照2013年9月24日,市财政、卫生、药监局组织召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工作会购确定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市级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将相应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单位要转变政府采购仅仅指财政专项资金采购的观念,医院自有资金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申报自筹资金采购项目前,应按照《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渝卫[2009]159号),履行重大经济事项报批程序。

二、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市级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万元采购项目申报制度,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严禁单位自行审批采购计划,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开标地点等违规行为。

三、合理控制采购设备标准。采购单位应采购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设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不得采购或接受转让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设备。

四、优先采购地产医药产品。各医疗卫生单位在采购医疗器械和耗材时,应当保证进口、国产、地产品牌的合理比例,并坚持性能同等、价格从优原则。同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实施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时,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倾向性条款排斥国内或本地符合要求的品牌。

五、采购审批注意事项。

1、单价5万元及以上进口设备实行药监、卫生、财政三部门会审制度;单价5万元以下医疗设备,如无特殊需求,必须购买国产品牌。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报送时间为每个月1-10日,当月申报的进口设备按顺序填入一个表内,纸质件一式5份送市卫生局规财处,并提交电子件。

3、每个月10-20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专家对本月进口设备购买申请进行评审,同时通知采购单位评审时间及地点;建议采购单位指派业主专家到现场,以便听取评审小组的意见及回答有关问题。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药监、卫生、财政进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签章,签章完毕后通知采购单位领取。经专家评审否定的进口设备申请,无特殊需求,该设备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5、设备维修类属服务型采购项目,只有唯一服务商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紧急特需的维修项目可采用先维修,随后补报采购申请的方式执行。

六、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局、药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