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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政发〔2013〕2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打造规范、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机制运作,并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纳入《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下列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
  (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项目;
  (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租赁等产权交易项目; 
  (六)特许经营权、公共广告位经营权以及其他各类公共资源出让或租赁项目;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处置;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项目的土地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九)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则、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出让、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的申请,安排交易时间和交易场所。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交易项目需要中介服务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中介服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应当由交易项目单位(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和出资人或代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评委必须按时限要求到达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必须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3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按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报表,同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或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交易程序的;
  (二)项目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三)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交资料不全、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四)交易项目业主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和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物权属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交易系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
  上述中止交易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承担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职责,组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综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二)负责《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编制、更新、发布;
  (三)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监管。
  (四)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检查考核行政主管部门进场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纠正查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监督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对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及交易活动主要环节开展现场监督;
  (六)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重大分歧;
  (七)受理投诉举报,直接负责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督促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组织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派员履行现场监督职责;
  (三)依法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发布、交易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四)对交易过程中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对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竞争行为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五)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二)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 
  (三)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维护交易秩序;
  (四)对交易活动全程实施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七)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职责分工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各项目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二)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前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审核审查,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管理;
  (三)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职责,对进场交易活动全程进行电子监察;
  (四)对全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和举报;
  (六)调查处理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公开制度、交易投诉举报制度和特邀监督员现场监督制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现场交易活动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