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3〕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修订完善并报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执行。
第四条 南川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区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配套制度;会同区建委、区公管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管理;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负责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为。
区公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入场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协调相关区级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协调相关区级监督部门调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相关区级监督部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区城乡建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职能范围内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区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职能范围内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服务和出具综合交易鉴证书;负责对每月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项目和直接发包进入区交易中心登记的项目进行统计,并上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七条 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到区级监督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应当持下列一式二份材料: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或重庆市建设工程报建备案表(限房屋市政类);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版(限光盘),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区级监督部门备案;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房屋市政类);
(六)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七)审查备案的施工图文件(限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市级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与标准文本有不一致条款的,招标人应作特别说明。
区级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除外。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当持备案手续和招标文件等登记资料到区交易中心登记,明确交易日程。
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网上进行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其他项目的招标公告在 “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实行网上招标,取消投标报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图纸、补遗及澄清等招标资料在 “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资料同时在“南川区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由潜在投标人从网站上自行下载。邀请招标项目、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和补遗、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在“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位置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投标人提出投标质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区政府对项目实施有明确时间要求且情况紧迫的,按区政府要求依法倒排招标日程。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不适宜网上招标的,由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区级部门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人、特许经营权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四)属于市级监督我区实施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及货物招标,市级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属于市级部门监督的,其施工和货物招标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10日内将项目标段(合同包)划分方案经区发改委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委托区发改委监督,相关区级监督部门协助监督。
(二)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由市级监督部门监督,区级监督部门协助监督。
区级监督部门协助监督主要包括初审项目标段(合同包)划分方案和招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和指导合同签订等。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已递交投标文件因故离场的,视作默认开标结果。
第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处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区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相关区级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到区交易中心安排抽取时间。
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1/3,招标人的评标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且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其余成员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南川片区库中抽取确定。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评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需提前抽取的,应经监督部门同意。评标专家的抽取,应为评标专家留足足够的时间,保证其能按时到达评标地点。抽取工作必须在两家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区级监督部门确认,应当在专家应急库中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委、区公管办、行业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时间截止前1个小时,在区交易中心接标处按招标文件约定接收投标资料,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的投标资料全部被接收。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凭投标保证金缴纳单据提交投标资料。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相关部门及人员;
(二)监督机构查验投标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
(三)监督部门查询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
(四)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开标程序;
(五)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六)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七)按约定顺序开标唱标;
(八)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招标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九)投标资料送入评标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10分钟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员在评标室点名核实身份。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标组长,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特别是熟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后进行评标;
(五)评标过程需询标的,经评标组长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工作人员协调区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六)评标过程需投标人阐述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与区交易中心衔接落实相关场地及时间;
(七)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凡参与项目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到场监督人员以及业主代表必须佩证参与交易活动场内工作,未按规定佩带相关证件的,不得参与交易服务、评标工作以及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所有进入评标室人员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评标委员会需要评标服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陪同进入评标室从事服务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退出。
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评标专家和到场监督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与评标及监督,不得中途离开。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 “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公示。其他项目在 “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公示。邀请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书面告知投标人。
项目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报区级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 区交易中心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区公管办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区交易中心如实记录交易过程,并向招标人出具交易鉴证书,招标人凭交易鉴证书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原件报相关区级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直接发包的,项目业主应当持合同副本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到区交易中心登记。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相关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区监督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超过3个工作日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区级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相关区级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六条 区级监督部门会同区公管办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规定,区级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区级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应用制度,招标人应当利用招标投标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委、区建委会同区公管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质许可及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在区内开展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取得相应行业资质证书代理机构的正式员工。
第四十一条 首次在我区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代理合同后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报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公管办审查,并在区交易中心登记。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区内开展相关业务:
(一)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区县分支机构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的;
(二)被区县(含)以上人民政府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一年内不得在区内开展相关业务。
(一)未按本细则第八条要求提交招标备案资料的;
(二)提供的招标报备资料中存在虚假材料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条款不说明理由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投标人报名的;
(五)未按时报送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非正式员工办理代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代理机构管理部门认定后,三年内不得在区内开展相关业务。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给招标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
(三)以接受挂靠等方式将代理资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代理机构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代理机构没有本细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认定为合格,有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为基本合格,有二次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认定为不合格。认定为不合格的应自禁止开展业务期满后向管理部门重新登记后,方可在区内开展业务。
第七章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区公管办设立投标保证金代收专用账户,区公管办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一律采用转账的方式进行,保证金按招标项目估算价2%及以下收取。缴纳保证金时应注明其具体工程名称,划分标段的应注明标段。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以到账时间为准(区公管办出具到账确认表)。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区公管办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特殊情况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由区公管办划转到招标人财政专用账户。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的;
3.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三)因正常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的,区公管办在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监督项目指市级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以及重庆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区级部门监督项目指区级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区级监督部门指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具体指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公管办、区农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等。
本细则所称监督人员指区级监督部门派出行使本部门法定监督权力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此前全区颁布的《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南川府办发〔2013〕29号)等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相关文件一律废止。